北京現行疫情防控政策如下:
1、國內中高風險地區所在縣(市、區、旗)當地人員暫不允許進京,待其所在縣(市、區、旗)全域轉為低風險地區後,適時放開。中高風險地區所在地級市域內其他縣(市、區、旗)當地人員非必要不進京。需要進京的,持登機登車前48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抵京後實施14天健康監測,並在抵京當日及滿7天時進行核酸檢測;
2、尚在中高風險地區所在縣(市、區、旗)的待返京人員,和曾有14日內中高風險地區所在縣(市、區、旗)旅居史且尚未返京的人員,要相對固定居住場所,嚴格遵守當地疫情防控政策規定,關註國內中高風險地區變化,非必要不外出、不聚集,落實健康管理,做好自我防護,確保健康安全;
3、中高風險地區所在地級市以外的其他地區人員進京不要求提供核酸檢測證明。
《中華人民***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內的壹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不得泄露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
衛生行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因違法實施行政管理或者預防、控制措施,侵犯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第十八條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在傳染病預防控制中履行下列職責:
(壹)實施傳染病預防控制規劃、計劃和方案;
(二)收集、分析和報告傳染病監測信息,預測傳染病的發生、流行趨勢;
(三)開展對傳染病疫情和突發公***衛生事件的流行病學調查、現場處理及其效果評價;
(四)開展傳染病實驗室檢測、診斷、病原學鑒定;
(五)實施免疫規劃,負責預防性生物制品的使用管理;
(六)開展健康教育、咨詢,普及傳染病防治知識;
(七)指導、培訓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開展傳染病監測工作;
(八)開展傳染病防治應用性研究和衛生評價,提供技術咨詢。
國家、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對傳染病發生、流行以及分布進行監測,對重大傳染病流行趨勢進行預測,提出預防控制對策,參與並指導對暴發的疫情進行調查處理,開展傳染病病原學鑒定,建立檢測質量控制體系,開展應用性研究和衛生評價。
設區的市和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傳染病預防控制規劃、方案的落實,組織實施免疫、消毒、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普及傳染病防治知識,負責本地區疫情和突發公***衛生事件監測、報告,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和常見病原微生物檢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