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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特大交通事故細節進壹步披露,肇事司機該如何定罪量刑?

2021年5月19日,大連市發生了壹起5死5傷的重大交通事故。犯罪嫌疑人劉某,今年31歲,駕駛壹輛寶馬車沖撞正在過馬路的人群,並在撞擊人群後,加速逃逸離開現場,在與壹輛貨車追尾後,車輛無法啟動後,棄車逃跑。

事故發生後,大連警方高度重視,立即開展布控工作,並迅速將劉某抓捕歸案。據警方消息,劉某原在大連市壹美容美發店工作,因投資失敗,致心理失衡,產生報復社會心理,於是就發生以上了以上5死5傷的交通慘劇。

據警方消息,劉某在犯案時,思維意識清晰,反應正常,排除酒駕、毒駕行為。這樣壹個正當年的年輕人,為什麽會做出如此喪心病狂的事情來?事故***造成5人5傷的交通事故,法律又該如何對他量刑定罪呢?

危害公***安全罪。

危害公***安全罪是壹個概括性的罪名,這類犯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安全,客觀表現為實施了各種危害公***安全的行為,危害公***安全罪包含著造成不特定的多數人傷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危險,其傷亡、損失的範圍和程度往往是難以預料的。因此它是《中華人民***和國刑法》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極大的壹類犯罪。

劉某在犯案時,思維意識清楚,與正常人壹樣,但卻因為自己做生意投資失敗,就產生了報復社會的心理。於是選擇駕車時,故意沖撞行人,造成5死5傷的重大交通事故。劉某的行為已經涉嫌危害公***安全罪。

交通肇事逃逸罪。

犯罪嫌疑人劉某在沖撞行人後,不僅不停車報警處理,而是加速離開,在慌不擇路的情況下,與壹輛正常行駛的貨車追尾後,車輛失去動力,不得不棄車逃離現場。

在已知自己造成交通事故後,不停車處理,並加速逃離現場,劉某的做法已形成交通肇事後的逃逸罪。

故意殺人罪。

劉某作為壹個成年人,有正常的行為責任能力。他在行為意識清醒的情況下,在知曉自己的行為壹定會造成嚴重後果的情況下,故意沖撞行人,這種行為已經構成故意殺人罪,更應該重罰。

劉某的這種惡劣行為,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

1,危害公***安全罪致多人重傷、死亡的,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2,故意殺人致人死亡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3,按照交通法相關規定,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並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按照劉某所犯的罪行,第3條對他來說意義已經不大了,因為他的下半生可能會在牢獄中度過了。

壹個只有31歲的年輕人,只因自己的壹時失敗,就造成心理失衡,做出危害公***安全的罪行,並造成5死5傷的重大傷亡,這是不是也說明了在當今社會的年輕人,心理太浮躁了呢?

危害公***安全罪不以特定對象為目標,而且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性強,所以壹旦實施犯罪,將會帶來巨大危害。對於劉某的危害公***安全的惡劣行為及對社會造成不利影響的犯罪行徑,等待劉某的壹定是法律的嚴厲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