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條關於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規定,行為人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先行拘留:
(壹)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_ 毛某寧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開南京時其所在街道已經封控,不聽勸阻來到揚州,未報備南京旅居史。
_ 目前正在排查其密接、二次密接、三次密接。
“疫情防控環環相扣,人人有責,遵守防控要求,配合防控措施,這是公民的責任。不負責任,後果很嚴重;而妳對社會不負責任,法律就要叫妳負責任。”
近日來,江蘇揚州地區疫情形勢嚴峻,截止8月2號24時累計確診病例94例,交通停運、小區封閉、市民絕大多數活動按下暫停鍵。而這壹切很大程度上源於壹場牌局,其主人公就是最近揚州人民每天問候的毛老太。
8月3號,毛老太被揚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因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刑事拘留,警方通報中較為詳細介紹了毛老太涉嫌犯罪的相關情節。毛老太為南京人,居住在南京市祿口街道,也即南京境內唯壹的高風險地區。在南京祿口機場發生疫情後,毛老太違反封控管理措施擅自離開南京至揚州,到達揚州後也未遵守揚州市邗江區關於疫情防控的相關規定,既沒有主動報備,還多次出入棋牌室、菜市場、飯店、商店等公***場所,致使疫情在揚州地區迅速擴散,“造成極其嚴重後果”。
根據警方通報,毛老太是因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被刑事拘留的。為何按照這個罪名而非其他罪名拘留?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量刑處罰又會如何呢?
我國刑法第330條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為,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本文按照四要件的理論加以分析:
主體方面,毛老太年紀為64歲,且沒有任何智力上的障礙,具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64歲雖然屬於年歲較高,但不符合刑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此外,在犯罪期間,毛老太精神正常,不存在其他免責事由。
客體方面,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關於傳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關於本案,很多網友包括我第壹反應是毛老太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安全罪,因為兩罪造成的後果可能是相似的。違反國家關於傳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就可能造成傳染病的大規模傳播從而危害公***安全。但是本要件不是區分兩罪的關鍵所在,關鍵還是要看行為人的主觀世界是怎麽樣的。
主觀方面,本罪是過失犯罪,即行為人主觀上不是故意想造成傳染病傳播的後果,但是對於自己違反相關防控規定是明知的。如果主觀上就是想傳播傳染病,則可能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安全罪定罪量刑。
那麽本案中,毛老太的主觀世界到底是怎樣的呢?她是否明知會造成新冠肺炎傳播的後果?根據警方通報,毛老太是7月21日從南京來到揚州,7月27日因咳嗽發熱在就診時被確診,因此在21日至27日之間,毛老太大概率並不知道自己已經感染了新冠肺炎,所以應該是不具備故意傳播新冠肺炎的主觀故意的。倘若明知自己已經感染,還頻繁出入公***場所,那麽主觀上則可能是直接故意,或者間接故意,就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安全罪。警方在刑拘時,還是偏向於認定毛老太是不具有故意傳播新冠肺炎的主觀故意的。
但是,毛老太對於自己違反相關防控規定是明知的。7月20日,南京祿口機場發現新冠確診病例9例,次日各大媒體平臺均及時通報了相關消息,居住在祿口街道的毛老太對此應該是知情的。即使不知情,7月21日毛老太擅自從已經采取封控措施的南京祿口街道離開,壹路上不可能看不到防控措施。再退壹步,毛老太來到揚州後,即21日至27日期間,南京疫情已經引起關註,揚州當地也及時制定了相關防控措施並要求南京來揚者主動向社區報告。毛老太非但不報告,還每天出入棋牌室、商店超市等,種種行為表明毛老太主觀上想逃避防控措施的管理,明知不可為而為之。
綜上,盡管不少網友都支持用量刑更重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安全罪對毛老太定罪量刑,但是如果後續調查中沒有相關證據表明其主觀上故意傳播新冠肺炎病毒,按照刑法罪刑法定原則,就只能認定為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客觀方面,本罪要求行為人的行為造成了甲類傳染病的傳播或者傳播的嚴重危險。根據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壹號公告,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確認為乙類傳染病,但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防控措施。根據刑法修正案(十壹),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條文部分內容由“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改為“引起甲類傳染病以及依法確定采取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
在刑法修正案頒布以前,毛老太的行為無法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因為該罪要求引發的後果為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而新冠肺炎雖然按照甲類傳染病防控,但本質上仍然屬於乙類傳染病。刑法修正案(十壹)在這方面作出了修改,也是及時得回應現實社會的需要,做到了刑罰相適應。毛老太的客觀行為確實造成了新冠肺炎疫情的蔓延,且後果極其嚴重。自27日起,揚州每日新增的病例中,大多數均是毛老太的密切接觸者,或者在同壹棋牌室的牌友或者觀看者。
綜上四點,毛老太的行為更大可能是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那麽毛老太的量刑會在什麽樣的範圍呢?根據刑法第330條規定,“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警方通報,毛老太在公安機關對其調查的第壹時間拒絕配合,拒絕報告形程,因此是不會構成自首的。是否還要其他影響量刑的情節還要等待進壹步調查,但是要說明的是,單純的年紀大(不足75周歲)不會成為犯罪分子的擋箭牌,社會提倡尊老愛幼,但犯了錯該罰的還是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