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民政廳的職能是:
(壹)貫徹執行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研究起草有關民政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制定全省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全省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監督管理。
(三)牽頭擬訂全省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統籌社會救助體系建設,指導和監督全省實施特困人員供養、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指導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承擔全省革命老區建設相關工作。
(四)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和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建設工作。指導社區服務管理和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工作,推進城鄉社區建設,組織開展城市基層治理相關工作。
(五)負責行政區劃管理。規範全省地名標誌的設置和管理,負責全省標準地名資料的編輯和審定。負責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調處行政區域邊界爭議。
(六)擬訂全省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指導孤兒、殘疾人等特殊困難群體的權益保障工作。負責收養登記工作。
(七)擬訂全省養老服務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指導全省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參與推動養老服務業發展。指導和管理城鄉養老機構建設,指導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八)負責殯葬管理和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九)擬訂全省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誌願者隊伍建設。擬訂慈善事業發展規劃、政策,主管慈善工作。
(十)負責省級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工作。
(十壹)負責民政事業規劃財務和統計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的使用管理。
(十二)負責管理監督全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安置和後期扶持工作,指導小型水庫移民扶持工作。承擔省核應急安置工作。
(十三)完成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擴展資料: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認定條件:
(壹)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二)家庭人均貨幣財產低於當地同期3至4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之和;
(三)家庭成員名下無生活用機動車輛(殘疾人用於功能性補償代步的機動車輛和普通二輪摩托車除外)、船舶等;
(四)家庭成員名下無非居住類房屋(如商鋪、辦公樓、廠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壹居住場所的除外;
(五)城鎮居民家庭成員名下僅有1套住房或無房,或者有2套住房,但人均建築面積低於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當地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住房包括產權住房、實行公有住房租金標準計租的承租住房、宅基地住房等。農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統壹規劃的農村新村住房外,家庭成員名下無其他商品住房;
(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符合的情形。
浙江省民政廳-省民政廳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