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館業的工作人員對住宿的旅客不按規定登記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將危險物質帶入旅館,不予制止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旅館業的工作人員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員或者被公安機關通緝的人員,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廣大旅店業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應當按照公安機關的要求,嚴格落實實名登記制度,全面準確錄入旅客信息,杜絕住宿不登記、壹人登記多人住宿、本人登記他人住宿、不及時上傳登記的住宿旅客信息等違法違規行為。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六條明確規定,旅館業的工作人員對住宿的旅客不按規定登記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或明知住宿的旅客將危險物質帶入旅館,不予制止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旅館業的工作人員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員或被公安機關通緝的人員,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住宿、長途客運、機動車租賃等業務經營者、服務提供者未按規定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或對身份不明、拒絕身份查驗的客戶提供服務的,由主管部門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六條 旅館業的工作人員對住宿的旅客不按規定登記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將危險物質帶入旅館,不予制止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旅館業的工作人員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員或者被公安機關通緝的人員,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