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對此做了進壹步規定: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壹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壹定時間的產假。凡是符合以上這些關於產假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女職工,應享受自己的工資待遇。
根據《生育保險》規定,在生育期間,公司已經交納了生育保險,為此職工只能依法享受生育津貼和醫療津貼,不應享受適用雙倍工資。生育保險是為了保障職業女性不因生育而減少收入。社保機構按規定標準撥付給用人單位的職工生育津貼,用人單位必須用於職工在生育、產假內應享受的工資及福利待遇。撥付費用低於職工本人工資的,其差額由單位補足;高於職工工資的,結余歸入單位的職工福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