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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大爆炸責任追究有多少人

處罰:

1、公安機關對24名相關企業人員依法立案偵查並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檢察機關對25名行政監察對象依法立案偵查並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2、事故調查組對123名責任人員提出了處理意見

3、對其他48名責任人員,建議由天津市紀委及相關部門予以誡勉談話或批評教育。

壹、事故

1、事故發生:2015年8月12日,位於天津市濱海新區天津港的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發生火災爆炸事故,造成165人遇難(其中參與救援處置的公安現役消防人員24人、天津港消防人員75人、公安民警11人,事故企業、周邊企業員工和居民55人)、8人失蹤(其中天津消防人員5人,周邊企業員工、天津港消防人員家屬3人),798人受傷(傷情重及較重的傷員58人、輕傷員740人),304幢建築物、12428輛商品汽車、7533個集裝箱受損。截至2015年12月10日,依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等標準和規定統計,已核定的直接經濟損失68.66億元。

2、事故調查:2015年8月18日,經國務院批準,成立由公安部、安全監管總局、監察部、交通運輸部、環境保護部、全國總工會和天津市等有關方面組成的國務院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調查組,邀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並聘請爆炸、消防、刑偵、化工、環保等方面專家參與調查工作。

3、事故查明:調查組查明,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運抵區南側集裝箱內硝化棉由於濕潤劑散失出現局部幹燥,在高溫(天氣)等因素的作用下加速分解放熱,積熱自燃,引起相鄰集裝箱內的硝化棉和其他危險化學品長時間大面積燃燒,導致堆放於運抵區的硝酸銨等危險化學品發生爆炸。

調查組同時認定,有關地方黨委、政府和部門存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監管不力、履職不到位等問題。天津交通、港口、海關、安監、規劃和國土、市場和質檢、海事、公安以及濱海新區環保、行政審批等部門單位,未認真貫徹落實有關法律法規,未認真履行職責,違法違規進行行政許可和項目審查,日常監管嚴重缺失;有些負責人和工作人員貪贓枉法、濫用職權。

二、處罰措施

1、公安機關對24名相關企業人員依法立案偵查並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其中瑞海公司13人,中介和技術服務機構11人)。檢察機關對25名行政監察對象依法立案偵查並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其中正廳級2人,副廳級7人,處級16人;包括交通運輸部門9人,海關系統5人,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5人,安全監管部門4人,規劃部門2人)。

2、事故調查組對123名責任人員提出了處理意見。建議對74名責任人員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其中省部級5人,廳局級22人,縣處級22人,科級及以下25人;對其他48名責任人員,建議由天津市紀委及相關部門予以誡勉談話或批評教育;1名責任人員在調查處理期間病故,不再給予處分。

法律依據

《刑法》第134條,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即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最高人民檢察院《侵犯公民民主權利、人身權利和瀆職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第1條的規定,死亡壹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或者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即可立案追究。如負有監管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依致使公***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則可依照《刑法》第397條以玩忽職守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