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
國家提倡壹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關於再生育子女的規定不壹致的,按照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