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褻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欲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實施的淫穢行為。具體表現為行為人為了追求性的刺激,以滿足其性欲,對他人的身體進行摳摸、摟抱、雞奸、吮吸等行為。對未滿14周歲的兒童(無論男女)實施猥褻的行為,即使未成年人自願,也視為猥褻。廣義的猥褻包括所有妨害社會風化的色欲行為,如雞奸、獸奸、當眾手淫等。狹義的猥褻包括公開暴露生殖器官,強制在對方性感區進行摳摸、摟抱、吸吮、舌舐等行為。猥褻既可以發生在男女之間,也可以發也於同性之間,但是只有猥褻婦女、猥褻兒童的,才構成規定的犯罪。
述手段中除手淫、雞奸外,對於前四種行為判斷行為人主觀動機尤為重要,如蔡某猥褻案中,其在摟抱女學生時,主觀上表現為耍酒瘋,很難認定其主觀上就是為尋求性刺激或者滿足性欲,況且其也只是對被害人隔著衣服進行摟抱,情節較為輕微,故此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改由其他處罰。行為人如出於玩笑或者其他善良動機而實施撫摸、摟抱、親吻等較為普遍的行為,其本身不具違法性而無法律介入之必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