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具有認定受到傷害的職工與企業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職權
。 按我們行政法圈子的觀點:陸優優的父母直接申請工傷認定,榕州區人社局作出工傷認定(認定或不認定工傷),然後 陸優優的父母和 哢吧哢吧文化傳媒有限公司都有權提出行政復議和訴訟。 5 至於勞動關系的認定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中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壹)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企業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下面這些證據將作為判定事實勞動關系的因素。(壹)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 “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駱優優工亡賠償案中,哢吧哢吧公司對其進行考勤管理,對工作時間進行限制,符合勞動關系特征
。 6 2008年9月8日淩晨,壹名在酒城上班的“陪酒妹”,乘坐他人摩托車回家,摩托車與路中沙井發生碰撞,她倒地摔傷,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她生前在佛山市禪城區某酒城擔任陪酒工作,其後家屬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但勞動部門認定不屬於工傷。 家屬隨後提起行政復議,禪城區政府復議後,認定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屬於工傷。 當時,我看到申請書的申請人欄目下有 3個簽名(壹般是父母作為法定繼承人申請復議),有些奇怪。其代理律師解釋說,死者有個1歲多的小男孩。 受理此案後,我們依法將該酒城列為第三人,展開調解,最後的結果是酒城自願賠償 15萬,申請人家屬撤訴結案。 其實,這種調解,在行內看來就是種 “良心活”:可做可不做,但我卻總會逼自己去做,因為妳堅持壹下,可能就會讓當事人省卻許多煩惱。 7 酒店的陪酒女郎,這些隱性行業的從業人員,因為行業潛規則,她們不可能與工作場所簽訂勞動合同,也不可能從工作場所領取工資,獲得證明其勞動關系的工資單 ......她們壹旦在工作中出了事故,誰又能保障她們的權利? 我們這起案件,就是在調查中發現了死者的統壹工作服以及胸前的服務號牌(寫有酒城名稱以及編號)並由其他兩名勞動者證實死者在酒城工作壹年以上,酒城在支付基本工資的基礎上靠銷售提成刺激陪酒妹多推銷酒水,由是我們最終認定了酒城與死者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系。進而認定:下班途中勞動者發生非自己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因此應當認定為工傷。 至此,用工主體、勞動關系都明確,調解也就水到渠成了。按當時法律計算,壹般的死亡賠償要在 30萬元左右,但由於案件特殊,且沒有購買社保,特別是農村人與城裏人打官司還是地位懸殊,在酒城方面開出15萬元賠償後,經其律師同意,死者家屬撤回申請。我們再三確認其真實性和自願性後才出具了終止行政復議通知書。 想來那個小孩都 14歲了,但願他生活的快樂! 8 盡管我自己也比較習慣這種工傷認定程序,那麽,從民法上講,陸優優的父母直接起訴是否可以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這樣看來,方遠庭長直接受理這起民事賠償案件程序可能還真值得商榷。 9 最近壹直在對《底線》進行點評,看到後臺壹些疑其身份為法官的留言者提出了壹些不同意見。 這倒也正常,畢竟大家理解的法律往往不同。 其實,我倒不是批評這部劇,更多是借這部劇懷念我的 12年法官生涯,妳懂的。 2022年10月2日星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