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西藏林芝、山南地區需要辦理邊防證。在辦理邊防證時,邊防證“前往地點”壹欄,不要填寫“西藏全境”,因為這種填寫將被視作無效,也就是說,這樣的邊防證是不能使用的。如果不太清楚具體到西藏哪些地方,辦理時可以填寫為“阿裏地區”、“山南地區”、“日喀則市”或“林芝市”。
邊防證有效期針對旅遊類的只有壹個月,因公需要辦理1至3個月有效期的需要註明,駐村性質的邊防證有效期可以延長到半年時間。
擴展資料:
申領邊境通行證應當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憑單位證明,可以向非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
壹、常住戶口所在地與工作單位所在地在同壹城市,但不在同壹轄區的人員。
二、中央各部委和省級人民政府的駐外辦事處人員。
三、已在非常住戶口所在地暫住壹年以上的人員。
四、因工作調動,尚未辦妥常住或者暫住戶口的人員。
五、因緊急公務,確需前往邊境管理區的國家工作人員。
海外華僑、港澳臺同胞憑有效證件向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或者縣、市公安局申領《邊境通行證》。
人民網——在西藏辦理邊防證 可隨辦隨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