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規定,嚴格限制進返京具體表現如下幾個方面:
1、14日內有壹例及以上感染者所在縣(市、區、旗)旅居史的人員嚴格限制進返京;
2、14日內有陸路邊境口岸所在縣(市、區、旗)旅居史的人員非必要不進京;
3、進返京人員須持48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和“北京健康寶”綠碼方可進返京。
根據要求,在需持48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和北京健康寶綠碼的基礎上,進返京人員在抵京後72小時內需進行壹次核酸檢測,未核酸檢測者健康寶將會彈窗提示,影響出行。根據相關規定,不主動報告或不配合防疫工作,造成嚴重後果的,將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九條 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時,應當及時采取下列措施:
(壹)對病人、病原攜帶者,予以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
(二)對疑似病人,確診前在指定場所單獨隔離治療;
(三)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
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醫療機構發現乙類或者丙類傳染病病人,應當根據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療和控制傳播措施。
醫療機構對本單位內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場所、物品以及醫療廢物,必須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消毒和無害化處置。第四十壹條 對已經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的特定區域的人員,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實施隔離措施,並同時向上壹級人民政府報告;接到報告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即時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上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準決定的,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解除隔離措施。
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
隔離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