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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暫行條例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建設優美、清潔、文明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城市,搞好城市園林綠化的建設和管理,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特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的適用範圍,包括城市、縣鎮、工礦區的園林綠地、樹木花草和園林設施。第三條 本條例所指的城市園林綠地,包括以下五類:

壹 公***綠地:指供群眾遊憩觀賞的各種公園、動物園、植物園、陵園以及小遊園、街道廣場的綠地。

二 專用綠地:指工廠、機關、學校、醫院、部隊等單位和居住區內的綠地。

三 生產綠地:指為城市園林綠化提供苗木、花草、種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四 防護綠地:指城市中用於隔離、衛生、安全等防護目的的林帶和綠地。

五 城市郊區風景名勝區。第四條 城市園林綠化工作的基本任務是:通過城市園林專業隊伍的工作和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搞好城市園林綠化建設,不斷改善經營管理,充分發揮園林綠化的作用,為城市人民創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環境,豐富群眾的文化生活。第五條 綠化城市,人人有責。城市居民要履行植樹綠化義務, 積極植樹、 種草、栽花。城市中所有單位都要搞好本單位的環境綠化,積極參加城市綠化活動。各城市要加強園林綠化的科學普及和宣傳工作,逐步形成人人參加植樹綠化、愛護樹木花草和園林設施的社會風尚。第二章 園林綠化的規劃和建設第六條 城市園林綠化規劃是城市總體規劃的組成部分,由城市規劃部門會同園林部門***同編制,園林部門組織實施。凡規劃確定的綠地,不得改作他用。如確需變動時,應報經原審批部門批準。第七條 城市園林綠化規劃要根據當地特點和條件,合理布局,遠、近期結合,點、線面結合,構成完整的綠地系統。每個城市都要有與人口相應的綠地面積,不斷提高綠化覆蓋率。近期內凡有條件的城市,要把綠化覆蓋率提高到百分之三十;公***綠地面積達到每人三至五平方米。本世紀末,城市中壹切可以綠化的地方都要綠化起來,做到“黃土不露天”;公***綠地面積達到每人七至十壹平方米。

城市新建區的綠化用地, 應不低於總用地面積的百分之三十; 舊城改建區的綠化用地,應不低於總用地面積的百分之二十五。第八條 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必須按規劃有計劃地進行。各類綠地在施工前要做出設計,並按基本建設程序經過審查批準。綠化建設所需投資應納入基本建設計劃。各單位新建、擴建項目和統建居住小區的投資中,應包括綠化費用。城市給水規劃和建設計劃中,應包括綠化用水的管網和計入綠化用水量。第九條 園林建設要繼承和發揚我國優秀園林藝術傳統,註意吸收國外先進經驗,努力創造適應現代生活的新型園林風格。要從實際出發,按照園林的性質、要求和當地條件,精心設計,精心施工。要提倡主要以植物材料造園,園林建築和其他設施應安排適度,不要過多。園林建設既要講求藝術,又要經濟合理,做到投資省,效果好。第十條 動物園的建設要嚴格控制。新建或擴建動物園必須具備飼養、醫療、衛生防疫等物質設備和技術條件,不可盲目發展,不要片面追求動物品種數量。籠舍建設要樸素自然,盡量適應動物的生活習性,不要華而不實。第十壹條 有條件的城市應建設和發展植物園,作為園林植物科學研究和科普教育的基地,也可開放供觀賞遊覽。要大力收集植物品種,搞好引種馴化,培育適宜本地生長的優良品種,豐富園林綠化的植物材料。第十二條 苗木是園林綠化建設的物質基礎,要重視城市園林苗圃建設,逐步做到苗木自給。園林苗圃用地面積應為城市建成區面積的百分之二至三。園林部門在搞好專業苗圃建設的同時,還應支持和幫助有條件的工廠、機關、部隊、學校等單位開展群眾育苗。第十三條 綠化工程要加強技術管理,嚴格按技術規程施工,保證栽植質量,提高樹木花草的成活率和保存率。第三章 園林綠地的管理第十四條 城市的公***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風景名勝區由城市園林部門經營管理。專用綠地和其他單位營造、管理的防護林帶,由各單位自行管理,園林部門在業務上進行指導、檢查和督促。 綠化任務大的單位, 應有專業隊伍或專職人員負責專用綠地的養護管理工作。第十五條 城市園林綠地,不準任何單位及個人占用。已被占用的綠地,要限期退還。第十六條 城市公***綠地是廣大群眾觀賞遊憩的場所,必須保持樹木花草繁茂,園容整潔美觀, 設施完好, 並不斷充實植物品種,提高園藝水平。為保證公***綠地有良好的秩序,確保遊人及園林設施的安全,園林部門要建立健全各項管理辦法和遊覽制度,並嚴格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