⒉全家戶口本;
⒊計劃生育服務證。女方為廣東省戶籍的,提供計劃生育服務證;女方為非廣東省戶籍的,提供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市外遷戶人員無需提供此項資料;
⒋節育證明。女方為49周歲以下的己婚人員,提供近3個月本市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現居住地(未居住深圳)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查環查孕證明。未育人員無需提供此項資料。
⒌符合政策再生育的,提供再生育證明(準生證),並根據不同情況提供壹下材料
①第壹胎子女為病殘兒的,提供病殘兒鑒定表(可提供復印件,由原審批部門加蓋公章);
②原農業人口生育二胎的,提供農轉非戶口底冊復印件(派出所加蓋公章);
③子女為收養的,提供收養證;辦理收養子女隨遷的,還應提供《收養子女計劃生育證明》;
④其他情況再生育的,提供生育時女方戶籍地省計劃生育法規及相關材料。
符合政策再生育但未取得再生育證明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還應提供戶籍地村(居)委、鄉鎮(街道)和縣(區)人口計生部門出具的婚姻生育情況及符合政策生育證明。
6.子女為雙胞胎或者多胞胎的,提供孩子與父母不同時期的合影照片。
7.政策外生育的,提供男女雙方戶籍地社會撫養非征收標準征收完畢的社會撫養費征收票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