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作出征收社會撫養費的決定:
(二)符合本條例規定可以再生育,但前壹個子女不滿3周歲或者女方不滿26周歲生育的,征收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社會撫養費;
(三)符合本條例規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領生育證生育的,征收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社會撫養費;
(四)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雙方上壹年度總收入的3至4倍征收社會撫養費;每再多生育壹個子女的,依次增加2倍收取雙方社會撫養費。
前款第(四)項中的總收入按雙方實際收入計算;難以計算的,農村以雙方所在鄉(鎮)上壹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為基數計算,城市以本縣(市、區)上壹年度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計算。
第四十七條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管理,按照國務院有關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除按第四十六條第壹款(壹)、(二)、(四)項的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外,按下列規定處理:
(壹)國家工作人員未依法取得夫妻關系生育第壹個子女的,給予記過的行政處分,3年內不得評為先進;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第二個以上子女的,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
(二)農民、無用工單位的城市居民在社會撫養費繳納後3年內不得錄用為國家工作人員;
(三)產假期間停發獎金、福利,孕期檢查、分娩、產褥期的醫藥費自理。
第四十九條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有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情況,經申請被批準允許再生育的,收回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停止享受獨生子女保健費等各項待遇,追回其依照本條例規定享受的所有物質獎勵。
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收回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追回其依照本條例規定享受的所有物質獎勵,並按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十八條
國家穩定現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壹對夫妻生育壹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令第
357
號《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
第三條
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標準,分別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計征的參考基本標準,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確定征收數額。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征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增設與計劃生育有關的收費項目,提高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