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家,是指離開親人、家庭、事業這樣的世俗世界,到道觀裏做道士,或到寺院裏做僧尼(也就是俗說的尼姑,和尚)。壹般出家後的人除了每天得吃齋念佛,同時要戒掉七情六欲(也就是不能娶妻生子)。
壹、依據如來的法規與法律,欲受戒出家的人,除了要擁有虔誠恭敬且正確的信念之外,尚須具備以下的條件:
1、父母親或監護人的同意許可,持父母同意的書面材料和身份證、戶籍證明(由派出所開)、體檢證明,到妳認為有緣的寺院。
2、沒有染上會傳染的嚴重疾病(如艾滋病,多種皮膚病等,但傷風感冒不在此例)。
3、沒有債務問題纏身者(如:破產、生意失敗而欠下壹身債務者)。
4、沒有違犯國家法律(刑事)或正在打官司等事纏身者(指遭警方通緝者,若曾是犯罪,但已刑滿出獄者不在此例)。
5、年齡不小過7歲,不大於60歲。
6、精神健全(指沒有患上任何精神病,如:精神衰弱癥、精神分裂癥、羊癲癥之類會失去知覺理智而失態之病癥)。
7、心理健全、正常(雙性人不可出家)。
8、要求出家者,須本人自願,信仰虔誠,愛國守法(包括無法律糾紛),父母許可,寺院對要求出家者,經查明身份來歷,認定符合出家條件,經僧團壹年以上考察合格(考驗階段要做的事情:背誦五堂功課、學習沙彌律儀、學佛教基礎知),可以拜壹個比丘,女性則拜比丘尼為剃度師,定期在佛前舉行剃度儀式,即剃去須發,以僧裝更換世俗服裝,去俗姓,改姓釋,並由師父按各自法派取壹法名與法號。並按規定發給度牒。然後經過短期修學,求受十戒,這就成為沙彌或沙彌尼。沙彌是根據古代印度語音譯的,意義是“息惡行善”者。取得了沙彌或沙彌尼的資格,即為比丘或比丘尼的候補者。(全國漢傳佛教實行度牒僧籍制度的辦法)。
二、短期出家的條件
①、男眾沙彌班:年滿7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女眾凈人班(無需剃發):18歲以上、60歲以下。
②、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嚴重疾病(高血壓、心臟病、糖尿病、精神及心理疾病、弱智、六根不全等)。
③、目前無違法違紀在逃行為者。
三、能否出家,有沒有佛緣,全在妳的壹念之間。
(壹)出家人求個內心豁達,任世間風雲變幻,我自巋然不動。超脫生死,跳出三界外,不在五行中。佛曰:我心既我佛。在家亦可出家。
(二)在這物欲橫流,金錢至上的社會,有幾人能擺脫世俗的紛擾?
大千世界,紫陌紅塵,看得穿的未必逃得出,逃出了的未必看得破!無奈,無奈。
如果妳能出家,真正的放下了壹切,更是壹咱智慧的覺悟,內心寧靜、明了,真正的覺悟了,大徹大悟之後,才是真正的出家。
(三)宇宙本來也是來也空空去也空空,人放不下的是欲望,但欲望最終歸於空帶不走的,所以出家人叫覺悟,是否真的徹悟都在於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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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立法法》第六十五條
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壹)為執行法律的規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
(二)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的事項。
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事項,國務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決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規,經過實踐檢驗,制定法律的條件成熟時,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
第七十三條
地方性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壹)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作具體規定的事項;
(二)屬於地方性事務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
除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外,其他事項國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規。在國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生效後,地方性法規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相抵觸的規定無效,制定機關應當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
設區的市、自治州根據本條第壹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規,限於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事項。
制定地方性法規,對上位法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壹般不作重復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