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張床位以下的綜合醫院,縣以下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急救站、護
理院、醫療按摩醫院、專科疾病防治所(站)、鄉鎮衛生院、門診部等醫療機構由市衛生局受理審批;個體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護理站、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由區衛生局審核發證,市衛生局備案登記。
設置條件:
法人、其他組織和公民設置醫療機構,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符合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
2、符合《條例》和《細則》有關設置醫療機構的各項規定;
3、符合省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提交材料:
1、申請報告;
2、《醫療機構設置申請書》(壹式3份,100張床位以上的綜合醫院、各類專科醫院及中心等
需報省衛生廳的請提交壹式4份);
3、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包括:
A申請單位名稱、基本情況以及申請人姓名、年齡、專業履歷、身份證號碼;
B所在地區的人口、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概況;
C所在地區人群健康狀況和疾病流行以及有關疾病患病率;
D所在地區醫療資源分布情況以及醫療服務需求分析;
E擬設醫療機構的名稱、選址、功能、任務、服務半徑;
F擬設醫療機構的服務方式、時間、診療時間和床位編制;
G擬設醫療機構的組織結構、人員配備;
H擬設醫療機構的儀器、設備配備;
I擬設醫療機構與服務半徑區域內其他醫療機構的關系和影響;
J擬設醫療機構的汙水、汙物、糞便處理方案;
K擬設醫療機構的通訊、供電、上下水道、消防設施情況;L資金來源、投資方式、投資總額、註冊資金(資本);M擬設醫療機構的投資預算;N擬設醫療機構五年內的成本效益預測分析。並附設置單位或者設置人的資信證明;
4、選址報告,內容包括:
A選址的依據;
B選址所在地區的環境和公用設施情況;
C選址與周圍托幼機構、中小學校、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布局的關系;
D占地和建築面積;
5、建築設計平面圖;
6、醫療機構用房產權證明或使用證明(區級以上房地部門出具的,審原件,留復印件);
7、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或資產評估報告;
8、法人和負責人的身份證、醫師資格證書或執業證書(審原件,留復印件);申報者是法人單位的要提交法人證書或單位營業執照(審原件,留復印件)。
工作程序:
1、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置醫療機構,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擬設醫療機構的籌建負責人申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設置醫療機構,由其代表人申請;個人設置醫療機構,由設置人申請;兩人以上合夥設置醫療機構,由合夥人***同申請。
2、衛生行政部門在收到全部申報材料後,在30日做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書面答復,批準設置的發給《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醫療機構設置申請書》;不予批準的將不予批準的理由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方。
工作時限:
30個工作日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