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機軟件是計算機的靈魂,是計算機應用的關鍵。如果沒有適應不同的需要的計算機軟件。人們就不可能將計算機廣泛地應用於人類社會的生產。生活,科研。教育等幾乎所有領域,計算機也只能是壹具沒有靈魂的軀殼。目前。以信息技術。信息產業為代表的高科技術日益引起人們的關註,成為新的經濟增長點。計算機軟件技術作為信息技術的基礎之壹。已成為信息產業的主要組成部分。
對於計算機軟件的概念。面在尚無壹個統壹的定義。世界上多數國家和國際組織原則上采用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的意見。結合實際加以修改。1978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發表了《保護計算機軟件示範法條》這是該組織召集壹些國家的專家組成專門小組研究制定的,其目的是為了對各國計算機軟件立法提供參考意見,以便促進計算機軟件的國際保護。在這壹示範法條中。對計算機軟件作了如下定義:計算機軟件包括程序,程序說明和程序使用指導三項內容。“程序”是指在壹計算機可讀介質合為壹體後,能夠使計算機具有信息處理能力,以標誌壹定功能。完成壹定任務或產生壹定結果的指令集合。“程序說明”是指用文字。圖解或其他方式。對計算機程序中的指令所作的足夠詳細的,足夠完整的說明,解釋。“程序使用指導”是指除了程序,程序說明以外的。用以幫助理解和實施有關程序的其他輔助材料。
在上述定義中,對“程序”的定義不夠準確,按照這壹定義,源程序(以高級計算機評議編寫的程序)可能會被排除在“計算機軟件”之外。因此各國在參考這壹定義時,大多數都將“在與計算機可讀介質合為壹體後”這壹條件刪除,這樣就可以明確無誤地將源程序列入出境“計算機程序”之中了。
由於計算機軟件產品的開發工作量大,開發成本高。面復制軟件卻極容易且費用低。因此,如何對計算機軟件這壹嶄新形式的智力勞動成果給予保護,以保護軟件開發商的應得利益和持續不斷對軟件開發投入的積極性,推動計算機技術的不斷發展,已成為擺在當今世界各國政府面前的壹個重要問題。目前,對計算機軟件的保護還沒有壹個專門的法律,絕大多數國家對計算機軟件的保護規定大都散見於版權法,專利法,商標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