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可知,生命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權利。生命是公民作為權利主體而存在的物質前提,生命權壹旦被剝奪,其他權利就無從談起,所以,生命權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權。保護公民的生命權不受非法侵害,是我國法律的首要任務。
生命權在任何時候,都屬於他人不可侵犯的權益。在劉鑫事件上,要把握是否屬於越過民事侵權,而構成刑事侵害,是存在壹定困難的,因為在當時的情況下,不能絕對的判斷,劉鑫開門後,兩個人是否都會遇害。
但是任何人都不能為了自己的生命權,而侵犯他人的生命權,這是肯定的,所以江歌的母親即使沒有辦法追究劉鑫的形式責任,也能夠在民事上,追究劉鑫的侵權責任。侵犯了他人權益,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這是法律明確規定的。
拿中國刑法來說,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是指原因與結果間存在的合乎規律的引起與被引起關系。該案中,江歌之死,歸根究底還是陳世峰的行為導致,而劉鑫其出於緊急避險亦或是其他想法(其將門反鎖)的行為並不是直接導致江歌受傷死亡的原因。其並未參與行兇,事前也沒有通謀,其行為與江歌之死並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劉鑫雖然沒有直接參與陳世峰對江歌的故意殺人行為,但劉鑫對江歌死亡存在無可推卸的重大過錯。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二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嚴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