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幼機構設置標準(試行)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印發托幼機構設置標準(試行)和托幼機構管理標準(試行)的通知國家衛生人口發展[2065 438+09]58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為加強托幼機構專業化規範化建設,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15號)要求,我委制定了《托幼機構設置標準(試行)》和《托幼機構管理標準(試行)》(可從國家衛生健康委網站下載)。 現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附:1。托兒所設置標準(試行)2。托兒所管理標準(試行)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第壹章2019 10.08托兒所設置標準(試行);總計;第壹種;為建立專業化、規範化的托育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托育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制定本標準。第二條;堅持政策引導、普遍優先、安全衛生、科學規範、屬地管理、分類指導的原則,充分調動社會力量的積極性,大力發展托幼服務。第三條;本標準適用於經相關部門登記、衛生部門備案的為3歲以下嬰幼兒提供全日照料、半日照料、時間照料、臨時照料等托幼服務的機構。第二章;第四條設置要求;托幼機構的設立應當綜合考慮城鄉區域發展特點,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工作基礎和群眾需求,科學規劃、合理布局。第五條;新建居住區應當規劃建設與常住人口規模相適應的托幼機構。老城區和已建住宅區應采取多種方式完善托幼機構,滿足居民需求。第六條;城市托幼機構建設要充分考慮農民工嬰幼兒的托養服務需求。第七條;在農村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建設中,托幼機構建設應統籌考慮。第八條;支持用人單位采取單獨舉辦或者與其他單位聯合舉辦的方式,為工作場所的職工提供福利照顧服務,有條件的可以向附近居民開放。第九條;鼓勵通過市場化方式和公辦民營、民辦幫扶等多種形式,在產業聚集區和就業群體密集的用人單位建設和完善托育機構。第十條;充分發揮城鄉社區公共服務設施的嬰幼兒照護服務功能,加強社區養老機構和社區服務中心(站)與社區衛生、文化、體育等設施的功能銜接。第三章;第十壹條場地和設施;托兒所應當有自己的場地或者租賃期限不少於3年的場地。第十二條;托幼機構選址應當選擇自然條件好、交通便利的建設用地,符合衛生環保要求,遠離對嬰幼兒成長有害的建築物、設施和汙染源,符合抗震、防火和疏散要求。第十三條;托幼機構的建築應當符合工程建設相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設置符合標準要求的生活用房,並根據需要設置服務管理用房和供應用房。第十四條;托幼機構的房屋裝修、設施、設備和裝飾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質量標準和環境保護標準,並定期進行檢查和維修。第十五條;托幼機構應當配備符合嬰幼兒年齡特點的家具、用具、玩具、圖書和遊戲用品,並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質量標準和環境保護標準。第十六條;托幼機構應當配備戶外活動場地、適宜的遊戲設施和相應的安全防護設施。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使用附近的公共場地和設施。第十七條;托幼機構應當設置符合標準要求的安全防護設施和設備。第四章;員工規模第18條;托幼機構應當根據場地條件,合理確定托幼規模,配備綜合管理、保育照料、衛生保健、安全保衛等工作人員。托幼機構負責人負責全面工作,應當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具有3年以上從事托幼教育、衛生等相關管理工作經歷,並經托幼機構負責人崗位培訓合格。護士主要負責嬰幼兒的日常生活護理,安排遊戲活動,促進嬰幼兒身心健康,養成良好的行為習慣。護士應具有嬰幼兒護理經驗或相關專業背景,並受過嬰幼兒護理和心理健康知識培訓。保健人員應當通過婦幼保健機構組織的保健專業知識培訓。保安人員應當取得公安機關頒發的保安員證,由取得公安機關保安服務許可證的保安公司派駐。第十九條;托幼機構壹般有三個班:嬰幼兒班(6-12個月,人數少於10人)、小型幼兒園(12-24個月,人數少於15人)、大型幼兒園(24-36個月,人數少於20人)。18個月以上的嬰兒可以混班,每班不超過18人。每個班級的生活單元應獨立使用。第二十條;護理人員與嬰幼兒的比例應不低於以下標準:嬰幼兒班1:3,保育班1:5,保育班1:7。第二十壹條;按照托兒所衛生保健的有關規定配備衛生保健人員、炊事人員。第二十二條;獨立的托幼機構至少應有1名保安人員值班。第五章;附;第二十三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可根據本標準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生效。附件2《托幼機構管理規範(試行)》第壹章;總計;第壹種;為加強對托育機構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托育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制定本規範。第二條;堅持兒童優先的原則,尊重嬰幼兒的成長特點和規律,最大限度地保護嬰幼兒,保障其安全健康。第三條;本規範適用於經相關部門登記、衛生部門備案的為3歲以下嬰幼兒提供全日照料、半日照料、時間照料、臨時照料等托幼服務的機構。第二章;第四條備案管理;登記後,托幼機構應當向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衛生部門備案,提交托幼機構衛生評價報告、消防安全檢查證明、場地證明、工作人員資格證等材料,並填寫備案書(見附件1)和承諾書(見附件2)。提供餐飲服務的,應當提交食品經營許可證。第五條;衛生部門應向申請備案的托幼機構提供備案回執(見附件3)和托幼機構基本情況告知書(見附件4)。第六條;托幼機構變更備案事項的,應當到原備案部門辦理變更備案。第七條;托幼機構終止服務的,應當妥善安置接受照料的嬰幼兒和工作人員,並辦理備案和註銷手續。第八條;衛生部門應當在官方網站公開托幼服務相關政策法規、托幼機構備案要求和托幼機構相關信息,接受社會查詢和監督。第三章;第九條寄售管理;嬰兒的父母或者監護人(以下簡稱嬰兒監護人)應當主動向托育機構申請托育,並提交嬰兒及其監護人的真實身份證明材料。第十條;托育機構應當與嬰兒監護人簽訂托育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和爭議解決方式。第十壹條;嬰幼兒進入托幼機構前應當接種疫苗,經醫療衛生機構健康檢查合格後方可進入托幼機構;離開機構超過3個月的,回來時要重新檢查身體。第十二條;托幼機構應當建立嬰幼兒信息管理系統,及時收集和更新,並定期報送備案部門。第十三條;托幼機構應當建立與家長聯系制度,定期召開家長會議,接受探視和咨詢,幫助家長了解托幼內容和方式。托幼機構應當設立家長委員會,對與嬰幼兒有關的重要事項,應當聽取家長委員會的意見和建議。托幼機構應當建立家長開放日制度。第十四條;托幼機構應當加強與社區的聯系與合作,面向社區宣傳科學育兒知識,開展多種形式的服務活動,促進嬰幼兒早期發育。第十五條;托幼機構應當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布收費項目和標準、保育與照料、飲食與營養、衛生保健、安全保障等內容。,並接受監督。第四章;第十六條保護管理;托幼機構應當科學合理安排嬰幼兒生活,做好飲食、餵養、如廁、洗漱、清潔、睡眠、穿脫衣服、遊戲等服務。第十七條;托幼機構應當適應餵養,科學制定食譜,保證嬰幼兒膳食平衡。如有特殊餵養需要,嬰兒的監護人應當提供書面說明。第十八條;托幼機構應當保證嬰幼兒每日戶外活動時間不少於2小時,在冷熱季節或者特殊天氣條件下可以酌情調整。第十九條;托幼機構應當以遊戲為主要活動形式,促進幼兒在身體發育、動作、語言、認知、情感、社會性等方面的全面發展。第二十條;遊戲活動要關註嬰幼兒的情緒變化,註重與嬰幼兒面對面、壹對壹的交流互動,動靜交替,合理搭配多種遊戲類型。第二十壹條;托幼機構應當提供適當的刺激,豐富嬰幼兒的直接體驗,支持嬰幼兒積極探索、操作、互動和表現,發揮其自主性,保護其好奇心。第二十二條;托幼機構應當建立護理服務的日常記錄和反饋制度,定期與嬰兒監護人溝通嬰兒的發展情況。第五章;健康管理第二十三條;托幼機構應當按照托幼機構衛生保健的有關規定,完善相關制度,切實做好嬰幼兒和工作人員的健康管理,搞好室內外環境衛生。第二十四條;托幼機構應當堅持晨午檢和全日制健康觀察,發現嬰幼兒身體、精神、行為異常時,應當及時通知嬰幼兒的監護人。第二十五條;托幼機構發現嬰幼兒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依法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第二十六條;嬰幼兒患病期間應在醫院接受治療或在家接受護理。第二十七條;托幼機構應當建立衛生消毒、患病兒童隔離、傳染病防治等制度,做好疾病預防控制和嬰兒健康管理工作。第二十八條;托幼機構工作人員上崗前,應當接受醫療衛生機構的健康檢查,經檢查合格後,方可上崗。托幼機構每年應組織在職人員進行1健康檢查。患傳染病的在職人員應立即離崗接受治療;治愈後,須持病歷和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方可復工。第六章;安全管理第二十九條;托幼機構應當落實安全管理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防護措施和巡查制度,配備必要的安保人員和物防技防設施。第三十條;托幼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嬰幼兒運送制度,嬰幼兒由監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運送。第三十壹條;托幼機構應當針對重大自然災害、傳染病、食物中毒、踩踏、火災、暴力等突發事件制定應急預案,定期對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應急處理能力培訓。托幼機構應當明確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和管理職責,加強消防設施的維護和管理,確保用火、用電、用氣安全。托幼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掌握急救的基本技能和預防、避讓、逃生、自救的基本方法,在緊急情況下必須優先保證嬰幼兒的安全。第三十二條;托幼機構應建立監護服務和安全等監控系統。監控報警系統保證24小時設防,嬰兒的生活和活動區域要全覆蓋。監控視頻資料的保存期不少於90天。第七章;第三十三條人事管理;托幼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良好的職業道德,熱愛嬰幼兒,身心健康,無虐待兒童記錄和犯罪記錄,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要求的任職資格。第三十四條;托幼機構應當建立工作人員崗前培訓和定期培訓制度,通過集中培訓和網上學習,不斷提高工作人員的業務能力、職業道德和心理健康水平。第三十五條;托幼機構應當加強對工作人員的法治教育,增強其法治意識。我們將對虐待兒童和其他行為零容忍。壹經發現,將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追究責任人和責任人。第三十六條;托幼機構應當依法與工作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保障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第八章;第三十七條監督管理;托幼機構應當加強黨組織建設,積極支持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組織開展活動。托幼機構應當建立工會組織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依法加強民主管理和監督。第三十八條;托幼機構應制定年度工作計劃,每年年底向衛生部門報告工作情況,必要時可隨時報告。第三十九條;各級婦幼保健、疾病預防控制、衛生監督等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的業務指導、咨詢服務和監督執法。第四十條;建立托育機構信息公示制度和質量評估制度,實行動態管理,加強社會監督。第九章;附;第四十壹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規範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第四十二條;本規範自發布之日起生效。折疊編輯此段附件附件:1。保育機構備案函2。備案承諾書3。保育機構收文歸檔。托育機構基本情況告知函附件1托育機構衛生健康委員會(局)備案函:經(登記機構名稱)批準,(托育機構名稱)於年月日合法登記,現向妳委(局)備案。本機構備案信息如下:機構名稱:機構住所:登記機關:統壹社會信用代碼:機構負責人姓名:機構負責人身份證號:機構性質:□營利性;□非營利性服務範圍:□全日托;□半天看護;□正時支架;□臨時服務場所性質:□自有;;□租賃機構建築面積、室內使用面積、室外活動面積、寄售規模:;;;人類類型:□護理類;□小班;□委托大班;□混班安排聯系人:聯系方式:請備案。備案單位:(蓋章)年份;月份;附件2備案承諾:本單位承諾如實填寫備案信息,並將按照相關要求及時、準確報送後續重大事項變更信息。承諾了解托育機構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承諾開展的服務符合《托育機構基本條件通知》的要求。我們承諾按照誠實信用、安全健康、科學規範、兒童優先的原則和相關標準規定,為3歲以下嬰幼兒提供托幼服務,不會以托幼機構的名義從事損害嬰幼兒及其監護人合法權益和公平競爭市場秩序的行為。承諾積極接受和配合衛生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的指導、監督和管理。承諾不真實或者違反上述承諾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備案單位:(蓋章)機構負責人簽字:年;月份;附件3註冊收據號碼:_ _ _ _ _ _日報我委(局)托育機構登記函收悉,已備案。備案事項如下:機構名稱:機構住所:機構性質:機構負責人姓名:年份衛生健康委(局)(蓋章);月份;附件4托幼機構基本情況通知。托幼機構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開展服務活動,並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1.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托兒所、幼兒園衛生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托兒所、幼兒園建築設計規範》、《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等其他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二、應符合《托幼機構設置標準(試行)》和《托幼機構管理標準(試行)》等要求。
三、提供餐飲服務,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以及相應的食品安全標準。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十七條
國家實行學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學校教育制度。國家建立科學的教育制度。學制內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設置、辦學形式、修業年限、招生對象和培養目標,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教育行政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