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人才,是指具有壹定專業知識或者技能,進行創造性勞動並對社會做出貢獻,具有較高能力和素質的人力資源勞動者。第三條人才發展堅持黨管人才、服務發展、分類施策、鼓勵創新、優化服務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人才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目標責任制,將人才工作納入綜合政績考核體系。第五條人才工作綜合主管部門負責人才發展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協調監督和服務保障。
人社、發展改革、教育、科技、文化旅遊、醫療衛生、工信、公安、金融、住建、農業農村等相關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做好人才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文聯、工商聯等人民團體和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自身優勢,聯系和服務各類人才,做好相關領域的人才工作。第六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人才管理制度,落實人才政策,為人才創造性工作提供保障。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向境內外公布人才發展政策、重點人才工程和人才創新創業事跡。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促進人才發展。
鼓勵社會組織、企業和個人發起設立人才發展基金。第九條鼓勵通化醫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吉林通化國際內陸港區先行先試,先行先試。第二章人才培養與開發第十條行業主管部門和用人單位應當建立人才培訓制度,通過崗前培訓和在職培訓,提高人才隊伍的整體素質。
鼓勵和支持各類人才培訓機構、中介機構和從事國際人才交流的組織創新服務方式和內容,為人才提供個性化、多樣化的服務。第十壹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提取職工教育培訓經費,專項用於職工參加各類培訓和繼續教育學習,經費使用情況應當向本單位職工公開。
對職業培訓補貼範圍內的學員和培訓機構,以及用人單位和社會組織向社會開放的培訓平臺,可以給予補貼。第十二條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業自主或以產學研合作形式建設各類R&D機構。
支持國內外優質教育資源在本市合作建設特色學校、學科和研究平臺。
在學科建設、人才培養、大學生創業就業等領域給予高校政策支持。第十三條支持企業開展管理創新和商業模式創新,鼓勵企業參與技術創新規劃、計劃、政策和標準的制定。對在科研創新、技術改造、品牌創建、解決就業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的企業,可給予政策支持。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通過搭建企業家交流合作平臺、開展企業家聯誼活動、表彰獎勵為通化經濟社會發展做出貢獻的企業家等方式,激發企業家創新創業活力。第十四條支持重大科技項目研發,對市級重大科技項目研發人才團隊給予資金支持。第十五條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在本市設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後創新實踐基地等人才培養平臺,對符合條件的給予資助。第十六條支持企業事業單位、行業協會和社會組織開展技術技能競賽、交流等活動,促進高技能人才發展。
培養“通化工匠”,優先支持“通化工匠”技術研發、成果推廣和轉化項目。推薦有重大貢獻的“通化工匠”參加高級技師職業資格評審。第十七條支持高等院校、企業和行業組織培養和發展電子商務人才,加快發展城鄉電子商務服務業。第三章人才引進和流動第十八條人才引進應當突出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導向,不受戶籍、地域、身份、學歷、人事關系等限制,促進人才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提高人才開發和使用效率。第十九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建立高層次人才信息庫,定期發布人才發展目錄和急需人才需求等信息。
急需人才可享受居住、落戶、人才培養等方面的優惠政策。第二十條圍繞本市支柱、優勢、特色產業發展需求,引進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按規定給予政策支持。
引進科技前沿的創新創業團隊,可以從引進程序、扶持政策等方面進行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