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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國家公務員培訓規定

第壹條為了加強和規範國家公務員培訓,提高國家公務員的政治和業務素質,建設廉潔、勤政、務實、高效的國家公務員隊伍,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國家公務員的培訓活動。第三條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行政管理的需要,按照崗位設置和事業發展的要求,制定全省國家公務員培訓計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並對全省國家公務員培訓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家公務員培訓的組織、實施和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依照本規定,負責實施和管理本部門的國家公務員培訓工作。第四條國家公務員培訓應當遵循理論聯系實際、學用結合、按需施教、註重實效的原則。

國家公務員有參加培訓的權利和義務。第五條國家公務員培訓分為初任培訓、在職培訓、專門業務培訓和知識更新培訓四類。第六條初任培訓是指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對新錄用的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人員的培訓。

初始培訓後,應達到以下培訓目標:

(1)提高政治素質;

(二)增強職業道德,熟悉國家公務員行為規範;

(三)了解國家行政機關的職能、運行流程和工作環境,掌握工作方法、程序和基本技能。第七條初次培訓在試用期內進行,培訓時間不少於10天(60學時)。培訓成績是見習考核的內容之壹。第八條崗位培訓是指對已經晉升領導職務的國家公務員,根據相應職務的要求進行的培訓。晉升非領導職務的國家公務員,參照任職培訓的規定執行。

在職培訓後,應達到以下培訓目標:

(壹)提高政治和業務素質;

(二)提高組織、決策、協調和創新能力;

(3)拓寬和補充必要的新知識和技能。第九條在職培訓應在任職後半年內完成,在職培訓時間不少於30天(180學時)。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時參加培訓的,由所在單位向省、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申請延期培訓,最長延期半年。第十條專門業務培訓是根據不同的工作崗位和業務,對國家公務員進行專門知識和業務技能的培訓。

經過專門的業務培訓,應達到以下培訓目標:

提高專業化水平;

(二)掌握業務工作領域所需的相關專業知識和技能;

(三)及時了解業務工作現狀,把握其發展趨勢。第十壹條專業業務培訓的時間和方式由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根據工作需要確定,並報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備案。第十二條更新知識培訓是以增加新的、補充和拓寬國家公務員相關知識為目的的培訓。

更新知識培訓後,應達到以下培訓目標:

(壹)及時掌握新知識、新理論、新信息和新技能;

(二)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政府行政管理改革的需要。第十三條更新知識培訓每三年為壹個周期,周期內培訓時間不少於21天(126課時)。培訓可以集中,也可以分散。各單位、各部門每年參加更新知識培訓的人數平均不少於三分之壹。第十四條培訓合格的國家公務員,由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頒發《福建省國家公務員培訓證書》,其學習期間的成績和表現由所在單位記入本人檔案。第十五條國家公務員在按規定培訓期間,其工資和各種福利待遇保持不變。第十六條國家公務員培訓分類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應當制定初任培訓、在職培訓和更新知識培訓的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

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負責制定本部門的專業培訓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第十七條國家公務員培訓課程應當包括公共必修課、專業必修課和選修課。不同類型的培訓應側重於課程。第十八條公共必修課應當包括政治理論、法律知識、現代科技知識、市場經濟知識、現代管理學、公共管理知識和國家公務員行為準則。

專業必修課應包括相關業務工作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技術內容。

選修課應該包括新知識和新技能。第十九條國家公務員培訓應當使用指定的教材。

* * *必修教材和選修教材由省級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指定或組織編寫;專業必修課是由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寫或者由省級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指定的教材和大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