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全球化對壹國稅收制度的國際化和規範化提出了客觀要求。所謂國際化、規範化的稅制,就是在保證財政收入的同時,充分尊重稅制結構和稅收管理的國際慣例,強調稅收公平和“國民待遇”原則,保證高稅收效率。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有關專家提出的標準,壹個合理的、“標準的”稅制應滿足以下基本條件:壹是稅種少,主要包括進口稅、貨物稅(選擇性征收)、壹般銷售稅(含增值稅)、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和財產稅;二是稅率不多,邊際稅率不要太高;第三,稅收優惠和稅收減免應盡可能少,以降低稅收管理成本;第四,各稅種基本要素的規定應基本壹致。如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和社會保障,只有類似的具體規定。此外,稅收制度建立後,還應建立與國際接軌的科學合理的征管體系。主要包括:(1)為納稅人提供更多便利,使納稅人能夠自覺有效地按照稅法規定履行納稅義務,自行計算、申報和繳納稅款事項;(2)稅務機關進行嚴格的稅收監督檢查,有權采取適當的強制措施對納稅人實施稅收征管;(3)現代化、科學化的征管手段,廣泛運用計算機技術提高工作效率;(4)納稅人對稅收征管有異議時,有權要求復議甚至訴諸法律,政府有責任依法保障納稅人的納稅權利;(5)建立廣泛的信息網絡,加強國際稅收聯系與合作,防止國際避稅,保障稅收信息的相互提供。
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中國的稅收制度應更加註重與國際規則和慣例的接軌,特別是加入世貿組織後,尤其需要學習和借鑒國際稅收經驗和通行做法。將我國現行稅制和稅收政策與稅收國際化、規範化的原則和要求進行比較分析,仍存在以下問題:
壹是稅制結構的功能缺位,各稅種的地位、功能和稅種之間的關系難以協調,稅制結構的整體協同性不夠。具體表現為:(1)各稅種功能結構不完善,存在稅種重復和缺位問題。世界上大多數市場經濟國家的通行做法是建立以增值稅、所得稅和社會保障稅為主體稅種的稅制結構。增值稅主要體現組織收入的功能,所得稅主要體現經濟調節的功能,社會保障主要體現穩定社會的功能。我國稅制現狀是:增值稅“生產型”,不能完全抵扣固定資產;社會保障稅沒有開征,難以有效發揮稅收的穩定功能;所得稅方面,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分別適用不同的所得稅法,稅種重復。(2)與國際稅率結構相比,現行稅率結構差異太大,企業稅負過高。65438-0994稅制改革期間,稅率結構有較大調整。稅率結構趨於簡化,名義稅率有所下降,但與國際上同壹稅種的稅率結構相比,我國實際稅率仍然偏高。流轉稅方面,我國增值稅稅率分別為17%和13%。從表面上看,中國和西方國家20%和5%左右的稅率差別不大。但在我國“生產型”增值的現實約束下,外購固定資產的抵扣不同於西方國家“消費型”增值稅,其實際稅率水平高於西方國家。所得稅方面,世界上很多國家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在30%左右。乍壹看和我國33%的稅率相差無幾。但實際上,在市場環境、資本結構、融資渠道與西方國家存在根本差異的現實環境下,中國企業的稅負遠高於西方國家,因此中國企業稅後自我積累和發展能力明顯弱於西方國家,不利於中國企業參與國際市場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