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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市依法行政考核暫行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設,根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綱要》、《市縣政府關於加強依法行政的決定》、《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行政的考核。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依法行政考核,是指考核機關對被考核單位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評價和獎懲等活動。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統壹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成立依法行政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組織依法行政考核。第五條市人民政府負責對所屬部門和縣(區)人民政府依法行政情況進行考核。

縣(區)人民政府負責對其所屬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行政情況進行考核。

地方人民政府由雙重管理和垂直管理部門負責依法行政考核的,考核結果應當抄送上級管理部門;上級管理部門負責考核的,考核結果應當抄送當地人民政府。第六條依法行政考核應當遵循實事求是、公平公正、公眾參與、分級負責的原則。第七條依法行政考核納入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年度工作目標考核指標體系。第二章審查內容和基本要求第八條依法行政審查的內容:

(1)加強組織領導;

(二)依法行政能力建設;

(3)加強和規範制度建設;

(4)依法科學民主決策;

(五)規範行政執法行為;

(6)加強行政監督;

(七)依法化解矛盾糾紛;

(八)全面推進政務公開。第九條加強組織領導考核的基本要求:

(壹)建立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導和協調機制,完善領導、監督和協調機制,制定推進依法行政的具體措施和配套措施,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並予以保障;

(二)實行依法行政年度報告制度。完善依法行政監督檢查考核制度,制定依法行政階段性部署和年度任務,並對任務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考核;

(三)加強法制機構和隊伍建設。根據工作需要,獨立設置法制機構,配備專職工作人員,辦公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充分發揮法制機構工作人員、助手和法律顧問的作用;

(4)建立健全以行政首長為重點的行政問責制,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第十條依法行政能力建設評估的基本要求:

(壹)建立法律知識學習和培訓的長效機制,落實政府常務會議和部局(委、辦)會議學法制度;

(二)每年應舉辦不少於兩次領導幹部依法行政專題講座或法制講座;

(三)建立政府部門領導幹部依法行政檢查和法律知識測試制度;

(四)擬任領導幹部任職前法律知識測試和依法行政考察制度的執行情況;

(五)將依法行政知識納入公務員培訓內容;

(六)組織行政執法人員參加壹般法律知識培訓和專門法律知識輪訓;

(七)及時開展新頒布的與行業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學習宣傳和專項培訓。第十壹條加強和規範制度建設評估的基本要求:

(壹)制定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應當符合法定權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

(二)起草地方性法規,制定政府規章,實行項目論證、公眾參與、專家咨詢論證、集體討論決定制度;

(三)政府以法定形式公布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並按規定的要求和時限報送備案;監督下級機關履行規範性文件備案職責,對備案文件進行全面審查;

(四)完善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修訂、廢止和定期清理制度,及時向社會公布清理結果。第十二條依法評估科學民主決策的基本要求:

(壹)規範行政決策程序,完善重大決策規則,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必經程序;

(二)實行政府法制機構負責人列席政府常務會議制度和部門法制機構負責人列席本部門局(委、辦)業務會議制度;

(三)建立重大決策論證聽證制度;

(四)建立健全重大決策責任追究制度。第十三條規範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行為的基本要求:

(壹)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開展執法評議考核,強化行政執法責任追究;

(二)依法履行職責,查處違法案件,落實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推進和規範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積極推進綜合執法試點工作;

(3)細化執法流程,明確執法環節和步驟,完善相關制度;

(四)實行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規範行政執法案卷;

(五)實行行政執法資格管理,執法人員從事執法活動應當持有有效證件並主動出示;

(六)完善執法經費財政保障制度,禁止下達罰沒指標,嚴格執行罰沒收支分離和收支兩條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