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森林防火科學研究,推廣應用先進科學技術,提高科學防火滅火能力。第五條森林防火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森林防火工作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相關的森林防火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森林防火職責的規定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第七條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和個人,對其經營範圍內的森林防火負責。第八條鼓勵單位和個人參加森林火災保險,提高林業防災減災和災後自救能力。第九條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撲救森林火災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應當及時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森林防火組織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負責統壹組織、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的森林防火工作。森林防火指揮部由政府有關部門和當地同級軍事機關組成,由政府行政首長或負責人擔任指揮長。森林防火指揮部的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實施森林防火法律、法規,組織、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防火工作;
(二)監督森林防火責任制的落實,組織森林防火安全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三)組織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和培訓,增強公民的森林防火意識,提高專職森林防火人員的業務素質;
(四)掌握火災動態,開展火災趨勢會商,制定和修改滅火預案;
(五)組織、協調、指揮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火災撲救;
(六)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部門之間、地區之間有關森林防火的重大問題;
(七)監督森林火災隱患整改、案件查處和森林防火責任追究;
(八)決定與本行政區域森林防火工作有關的其他重大事項。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同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森林防火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成員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第十二條森林防火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上壹級人民政府確定聯防區域,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森林防火聯防機制,制定聯防制度,實行信息共享,檢查監督聯防區域的森林防火工作。第十三條森林火災撲救實行專業撲救隊伍、專業撲救隊伍、半專業撲救隊伍和群眾撲救隊伍相結合的原則。
有森林防火任務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專業森林火災撲救隊伍,並提供經費保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國有和集體林場、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等有森林防火任務的單位,應當根據需要建立專業和半專業森林火災撲救隊伍;林區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群眾性森林火災撲救隊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必要的支持。
專業和半專業森林火災撲救隊伍的建設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專業森林火災撲救隊伍的建立或者合並,應當報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森林火災專業、半專業和群眾性撲救隊伍應當定期進行訓練和演練。第十四條建立專業和半專業森林火災撲救隊伍的單位,應當為隊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參加森林火災撲救人員的誤工補貼、生活補貼以及在森林火災撲救中發生的其他費用,按照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條件和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