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補償培訓費的條件是什麽?根據用人單位向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者主張培訓費,僅限於“出資培訓”的範圍。具體是指下列情形之壹:1,委托全日制院校、科研院所、培訓中心、職業學校培養學生;2.學術培訓;3、能力培訓,如外語水平培訓、專業技術職稱(晉升)培訓、勞動技能培訓等;4.培訓、深造、出國或異地學習、做訪問學者等。,其費用包括各種學雜費、往返交通費、安家費以及不在期間的生活補貼。用人單位提供的繳費憑證主要是指員工培訓的學雜費,壹般不包括聘請講師和購買設備的費用。公司為員工提供“內部培訓”。如果公司不能提供支付憑證,員工可以拒絕支付賠償金。勞動者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時,經常會因為培訓費的補償問題產生糾紛。目前,壹些企業在這個問題上確實存在壹些不規範、不合理的做法。比如,有的企業內部規章制度規定,只要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調離原單位,無論單位是否有培訓投入,都要繳納壹定的培訓費;有些企業在解除合同時,要求對已出資培訓的職工進行全額補償,而不管職工在企業工作時間長短。這些做法不符合我國有關勞動政策法規的規定,在壹定程度上損害了勞動者的利益,應予糾正。職工培訓是勞動權利義務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應在勞動合同中明確培訓事項和違約責任。企業和員工還可以簽訂專項培訓合同,對某壹具體培訓項目的相關問題(包括違約責任)做出具體規定。勞動合同和培訓合同中的這些規定是處理培訓糾紛的重要依據。如何處理培訓費補償問題1,由企業出資,有支付憑證,是企業要求員工補償培訓費用的前提。也就是說。如果企業沒有出資培訓員工,就無權要求員工賠償培訓費。同時,即使企業聲稱進行了投資,但不能提供相應的付款憑證,也因缺乏證據而不能主張賠償。2.壹般來說,只有員工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企業才能要求員工補償培訓費。因違紀等重大過錯被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企業仍有權要求賠償相關培訓費用。3.員工依照有關規定或者協議解除勞動關系的,企業不能要求補償培訓費。勞動者違反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用人單位支付的培訓費用。根據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適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依據的批復,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職工提供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如果在適用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職工支付培訓費;試用期滿的,在合同期內,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培訓費。4.關於如何賠償的具體問題,可以按照培訓勞動合同執行;未簽訂培訓合同的,按勞動合同執行。但培訓合同和勞動合同中關於違約賠償的約定不得違反相關政策規定,否則無效。因培訓費補償發生的爭議,可以由相關勞動爭議處理機構處理。5.根據相關規定,工傷賠償培訓費的具體支付方式為:有服務期約定的,出資額按服務期等額分割,按員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遞減支付;沒有約定服務期的,出資按照勞動合同期平均分配,員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遞減支付;雙方對遞減計算方法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 *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每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 *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