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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城市管理條例的內容

(2006年10月29日長沙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2006年10月29日湖南省第十壹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準;根據2012年4月26日長沙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和2012年5月30日湖南省第十壹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2012年6月26日長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號公布的本市市區範圍內的城市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2012和長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長沙市集會遊行示威條例》等5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本條例所稱城市管理,是指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為滿足廣大市民生活和工作需要,對公共設施、道路交通、市容環衛、環境保護、園林綠化等公共事務和秩序進行管理的活動。市人民政府負責制定城市管理目標,監督管理全市城市管理工作。

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的城市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城市管理的具體工作,並對居(村)民委員會的城市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城市管理,動員所轄單位和居(村)民參與相關城市管理活動。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城市管理的相關工作,行使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

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土地、環保、公安、交通、林業、衛生、教育、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工商行政管理、水務、園林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城市建設中新建、改建、擴建市容環衛、市政道路、交通、綠化、城市照明等城市公共設施,應當在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時征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城市公共設施驗收合格後,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或者規定的時間移交和接管。未完成移交的,由建設單位負責維護管理;已經移交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通過招標方式確定的維護單位負責維護管理。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公共設施維護的監督管理。房屋建築、拆遷、市政建設等施工現場應當遵守下列管理規定:

(壹)作業(場)周圍應按城市容貌規定設置物理圍擋;

(2)施工期在壹年以上的,在作業場所(場)的車輛出入口安裝視頻監控裝置,保證其正常使用;

(三)工(場)場出入口和場內主要道路應當硬化;

(4)裸露場地、泥漿、砂石集中堆放造成揚塵汙染的,應當采取遮擋、覆蓋、固化或者綠化等降塵措施;

(五)工地(場)出口應配備車輛沖洗設施及配套排水和泥漿沈澱設施,所有駛離現場的運輸車輛應進行沖洗,確保凈車駛離現場;

(六)工程竣工後、驗收前,應當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並及時修復因施工損壞的周邊公共設施和綠化;

(七)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措施。

建築垃圾消納場應當符合前款第(三)項至第(七)項的管理規定。處置建築垃圾的單位應當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城市建築垃圾處置審批手續。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將建築垃圾交付給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運輸企業。運載生活垃圾、建築垃圾、砂石、預拌商品混凝土等散裝流體物品,應當使用指定的專用運輸車輛,並保持車輛外觀完好、整潔。

運載建築垃圾的車輛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安裝車載定位裝置並保持其正常運行;

(二)運載建築垃圾的車輛處置批準證書;

(三)按批準的運輸路線和時間到指定的建築垃圾處置場地。城市建(構)築物和設施應當按照城市景觀照明規劃和技術規範,配備節能景觀照明設施。

政府投資的景觀照明設施由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維護,業主單位建設的景觀照明設施由業主單位管理和維護。在重要節假日和重大活動期間,應當按照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的時間開啟和關閉景觀照明設施。

景觀照明設施的使用和維護由區人民政府監督管理。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轄區城市管理的需要,在不影響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和居民生活的情況下,劃定臨時攤點經營區域,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公布。

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做好轄區內臨時攤點經營區域的管理工作。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臨時攤點經營區域的具體管理工作。

臨時攤點區域的經營者應當遵守有關經營時間和場所的管理規定,保持場地整潔。城市綠化要喬、灌、花、草結合,以種樹為主。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占用、損壞或者圈占公共綠地。

提倡單位或個人認養公共綠地和古樹名木。在市區從事餐飲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使用電、柴油、煤油、燃氣等清潔能源;有固定經營場所的,應當安裝油煙凈化裝置,確保油煙排放達標。

從事噴漆、車輛修理和清洗等可能汙染環境的作業,應當采取預防措施,防止汙染環境。酒吧、歌舞廳、棋牌室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使其經營場所的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在城市臨街立面、道路和公共場地使用發電機等設備時,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噪聲排放和對居民生活的幹擾。

禁止在22時至次日6時期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特殊需要應當連續作業並經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除外。如果夜間工作得到批準,就必須公告附近的居民,並采取措施減少噪音排放和對居民生活的幹擾。

禁止機動車在城市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和以居民樓或機關為主的區域鳴喇叭;禁止機動車在市公安機關指定的路段和規定的時間鳴喇叭。

高考、中考等重大社會活動期間,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噪聲控制采取臨時控制措施。城市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和依法改變性質和用途的建築物,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和建設標準配建、增建停車場。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將批準的停車場挪作他用。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立城市公共停車信息系統,向社會實時發布停車信息。大中型商場、賓館、飯店、文化娛樂等場所公共停車場的經營者和管理者應當將停車信息納入城市公共停車信息系統。

鼓勵非公共停車場向社會開放。禁止在城市河道管理範圍內從事下列活動:

(壹)餐飲、食品加工等汙染水體的經營活動;

(二)擅自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堆放貨物、材料;

(三)種植蔬菜、飼養家禽家畜;

(四)擺攤設點等經營活動;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和國務院、省人民政府的有關決定,本市行政執法工作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制度。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相對集中行使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有關決定確定的行政處罰權,其具體職責是:

(壹)行使有關城鄉規劃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部分行政處罰權;

(二)行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依法強制拆除不符合市容環境衛生標準的違法建築物或者設施;

(三)行使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四)行使環境保護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部分行政處罰權;

(五)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對無照經營攤販的行政處罰權;

(六)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部分行政處罰權;

(七)行使市政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八)行使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非法占用集體土地修建建築物和設施的行政處罰權;

(九)行使戶外廣告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十)履行法律、法規、規章或者省、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市、區(含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和分工,在其管轄範圍內行使依法授予的行政處罰權。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已經相對集中的行政處罰權,不得再由原行政管理部門行使;仍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無效。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可以依法行使與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相對應的行政檢查和行政強制等職權。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實行屬地管理,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區(含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管轄。

對專業性、重大性或者跨區域的違法案件,可以由市綜合行政執法機關直接管轄。

對管轄有異議的,由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指定管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規定,建立健全聘用、考核、培訓、交流和回避等制度,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和管理。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人員應當經培訓合格,取得行政執法資格後,方可從事行政執法工作。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時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著裝,主動出示執法證件;查處違法行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壹)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對執法事項中涉及的問題進行解釋和說明;

(二)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供與執法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和其他信息,並可以依法查閱、復制;

(三)進入涉嫌違法場所實施現場檢查,采取錄音、錄像、拍照等方式調查取證;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違法行為的,應當責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工具和其他物品,直至案件處理完畢。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在查處下列違法行為時,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壹)違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通過懸掛、張貼、塗寫、刻畫發布經營信息、聯系經營號碼,要求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接受處理的;當事人逾期不按要求接受處理的,可以書面通知通信企業配合處理;

(二)機動車未按規定在人行道上停放(含臨時停放),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拒絕立即駛離的,可以將機動車拖離現場並及時告知機動車駕駛人;但不妨礙交通,可以鎖死機動車車輪;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專用運輸車輛運輸散裝流體物品,造成環境汙染的,可以將違法車輛暫扣至指定地點;暫扣車輛的行為不得影響交通安全和暢通,待違法行為處理完畢後予以放行。

法律、法規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可以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必須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陳述和申辯;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區人民政府或者向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執法聯動機制,相互通報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行政信息,查閱、復制案卷及其他相關資料;執法中發現依法不應當由本部門查處的違法行為時,應當及時書面通知有權查處的行政部門。

市公安機關城管分局應當配合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做好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協助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收集、調取相關證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支持和配合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並有權對發現的城市管理違法行為進行勸阻、舉報和投訴。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城市管理違法行為舉報投訴制度,向社會公布統壹受理舉報投訴的電話、郵箱和電子信箱。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對屬於職責範圍的舉報、投訴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對不屬於職責範圍的舉報、投訴應當及時移送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並將調查、移送情況及時告知舉報人或者投訴人。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將職責範圍、執法依據、處罰標準和執法程序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內部行政執法監督機制,實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評議考核、監督檢查、責任追究等監督制度,保證和監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及時核實處理公眾對其執法人員的舉報和投訴,並反饋處理結果。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和其他負有城市管理職責的有關行政部門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市、區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並視情節輕重,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壹)應當移送主管部門或者執法機關處理的案件不及時移送的;

(二)繼續行使已經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集中行使的行政處罰權;

(三)拒絕按照要求提供說明或者專業意見的;

(四)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職責的。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無法定依據或者違反法定程序進行執法的;

(二)違反執法規定,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害的;

(三)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沒收的違法所得、非法財物、查封、扣押的財物或者罰款的;

(四)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或者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五)要求當事人承擔違法義務的;

(六)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或者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或者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和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的。違反規劃管理法律法規,有下列情形之壹,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壹)擅自改變規劃確定的土地使用性質,危及公眾安全或者損害公眾利益的;

(二)占用現有或預留的城市公共綠地、文物保護範圍及其他公共場地和公共設施;

(三)占用城市道路控制紅線,影響城市道路交通的;

(四)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壹款第二項規定,未安裝視頻監控裝置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限期安裝,逾期不安裝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處五千元罰款;視頻監控裝置未正常使用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未采取防塵防塵措施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對大氣環境造成汙染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達到當地環境保護法規要求的,可責令停工整頓。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壹款規定,未按照規定使用專用運輸車輛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停止違法運輸,並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第壹項規定,未安裝或者未正常使用車輛定位裝置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000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未隨車攜帶建築垃圾處置核準證的,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可以將車輛暫扣至指定地點;運載車輛無建築垃圾處置核準證的,對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運輸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未按照批準的運輸路線或者時間運輸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經營場所的邊界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未采取措施降低噪聲排放,幹擾居民生活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未經批準在22時至次日6時期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施工作業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停止作業,可以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四款規定,機動車在城市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和以居民住宅或者機關為主的區域鳴喇叭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罰款;機動車在市公安機關指定的道路上、規定的時間鳴喇叭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100元罰款。違反本條例第二章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設定行政處罰:

(壹)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未經批準從事城市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理的,或者違反其他餐廚廢棄物管理規定的;

(二)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大中型商場、賓館、飯店、文化娛樂等公共停車場所管理的公共停車信息未納入城市公共停車信息系統的;

(三)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在城市河道管理範圍內種植蔬菜的;

(四)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未遵守寵物管理的有關規定,或者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危及他人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在不具備實施條件的本市市區,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暫不實施本條例。

本市市區以外具備實施條件的地區,經依法批準後,可參照本條例執行。本條例自201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