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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的監督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通報批評,並給予警告;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壹)未成立臨床用血管理委員會或者工作小組的;

(二)壹年內未制定臨床用血計劃或未對計劃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和考核的;

(三)未建立血液發放和輸血檢查制度的;

(四)未建立臨床用血申請管理制度的;

(五)未建立醫務人員臨床用血和獻血知識培訓制度的;

(六)未建立科室和醫師臨床用血評價和公示制度的;

(七)將經濟收入作為輸血科或血庫工作的考核指標;

(八)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臨床用血管理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