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支付了專項費用的培訓,可以和工人約定服務期。?《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
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為其提供專業技能。
藝術培訓,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修。
服務期。《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6條合二為壹。
Step指出,這裏所謂的培訓費用是指“持證培訓”
培訓費、培訓期間的差旅費以及與培訓相關的費用
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這意味著:
服務期間的培訓內容可與工人商定。
必須是“專業技術培訓”,企業通常是對的。
勞動者入職培訓和管理培訓,
不屬於可以要求服務期的培訓範圍;
肯定是企業為此支付了認證費。
企業內部進行的專業技術培訓不屬於其中任何壹種。
服務期內可以要求培訓範圍;
服務期必須由企業和員工另行約定。
企業進行了專項技術培訓,支付了專項費用。
成本並不自然導致勞動者的服務期義務。
操作提示:1)服務期協議應在專項技術培訓開始前簽訂。
否則,如果培訓已經開始,員工不同意簽訂服務期。
根據協議,企業將不能要求工人補償之前已經支付的培訓費用。
2)建議將服務期協議與技術秘密保護協議相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