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這壹行為合法的理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四十壹條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九十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並處罰款。
二、根據加班原因計算:
1,會議其實是單位內部的業務交流,之所以這麽叫可能是想避免加班的概念。
2、會議是單位要求的,體現了單位的意誌。
3.會議是否在標準工作時間之外。小部隊的內部培訓和溝通會議都是在周末,屬於標準工作時間之外的延長工作時間。
所以這種內部會議屬於加班,應該按照相關規定要求單位支付加班費。如果企業想避免這種情況,最好在工作時間進行這些培訓和會議。另外,如果遇到這樣的問題,要能舉壹反三。比如,只要用人單位在周末牽頭組織職工文體活動,要求職工參加,也應視為加班。
擴展數據
1.加班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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