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規定,未經許可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0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654.38+0萬元的,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取得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非法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
(二)使用無效、偽造、變造或者被註銷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非法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
(三)超越許可事項,非法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