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商標查詢大全網 - 教育培訓 - 培訓機構教師合同

培訓機構教師合同

法律分析:培訓機構教師合同屬於勞動合同的壹種,合同內容包括雙方信息、勞動期限、工資待遇、工作內容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應當依照本法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