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有組織架構和管理制度:包括學校章程和發展規劃、教學管理、教師管理、學生管理、財務和衛生安全管理、設備管理等制度。
(二)有與所申請的職業培訓活動相適應的教師和管理人員;
1,應配備專職校長,校長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和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國家職業資格三級以上,並具有2年以上職業教育培訓經歷;
2、專職教學管理人員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和中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國家職業資格三級以上,具有2年以上職業教育培訓經歷;
3、應配備從事職業指導和就業服務的相關人員;
4、財務管理人員應具備財務人員資格證書;
5、專任教師壹般不少於教師總數的1/4,且每個培訓專業(工種)至少配備兩名理論教師和實踐指導教師。理論教師和實踐指導教師都應具備規定的教師資格。
(三)有與所申請的職業培訓活動相適應的場所、設施和設備;
1,基本辦學規模應不少於200人;
2.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培訓場所,租用場所的租期不少於3年;有辦公場所;理論課集中的教學場所應達到300平方米以上;有滿足實習教學需要的實習操作場所,並符合相關工種的環境保護、勞動保護、安全、消防、衛生等安全規定;招收寄宿制學生的,其住宿場所應當符合環保、安全、消防、衛生等有關規定;
3.有滿足教學和技能培訓需要的教學、實習、實驗設施和設備,有足夠的實習站。
(四)有穩定可靠的資金來源。固定資產應達到20萬元以上,註冊資本應達到65438+萬元以上。
(五)符合政府的職業培訓發展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