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商標查詢大全網 - 教育培訓 - 如何做好調解工作

如何做好調解工作

問題壹:如何做好調解員?做好調解人,要從以下五個方面做起:

第壹,努力工作,用能力樹立威信。

人民調解員的天職是調解民間糾紛。哪裏有糾紛,哪裏就有人民調解員。所以人民調解員經常沒日沒夜的跑,節假日也不休息,還要調解群眾矛盾。這就要求人民調解員不懼艱難、不懼疲勞、不計個人得失,始終把人民調解工作放在第壹位。“能力”

是決定人民調解員威信的根本因素。“人才”可以影響人民調解員的威信。能力包括深厚的法律知識和豐富的群眾工作能力。人民調解員具有豐富的法律知識、社會知識和文化知識。

只有紮實的群眾工作能力,才能贏得群眾的敬佩,產生巨大的號召力。

第二,明辨是非,以德立威。

所謂明辨是非,公正,就是說人民調解員在調解民間糾紛時,堅持實事求是,誰對誰錯,誰對誰錯,誰不含糊,誰對誰錯,依據法律和政策對糾紛做出明確、公證的判決,這也是壹個合格的人民調解員應該具備的起碼道德。人民調解員只有做到這壹點,才能找到合理的糾紛解決方式。雙方。“德”是樹立威信的基礎。所謂“德”,首先是思想政治素質,就是要有堅定的政治信仰。

立,覺悟,還要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其次是思想工作作風,要以身作則,賞罰分明,其次是道德品質修養,在工作和生活中,切不可貪財、權欲,遵守應有的道德規範。

第三,堂堂正正,用正義歡呼

調解民間糾紛,要公心,堅持真理,不徇私情,不畏強權,依法調解,秉公辦事。這是調解的原則和調解員的紀律,也是人民調解員應該具備的基本條件和職業道德之壹。

只有做到這壹點,人民調解員才能取信於民,成為群眾的貼心人。只有這樣,人們才能真正明辨是非,說服糾紛當事人,平息糾紛,化敵為友,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公正”就是人民調解員在調解工作中公正、公平、正義。聲名狼藉的歲月裏的調解實踐證明,很多調解協議能否履行,關鍵在於調解本身是否客觀地體現了公正性。

四、平易近人,有誠信有威望。

作為壹名合格的人民調解員,妳必須能夠密切聯系群眾,團結群眾,才能得到群眾的幫助和支持。要密切聯系群眾,就要有真誠、平易近人的修養,做到以誠相待,以誠相見,和藹可親,關心群眾疾苦,無條件幫助當事人解決困難,及時與糾紛當事人溝通感情,與群眾打成壹片。只有這樣,群眾才願意接近妳。有什麽心事,家事如實告訴妳。“誠”包括信任和信用。說話算數,就不會食言,說空話,說大話。在實際工作中,作為人民調解員,要為自己說的話負責,說話算數,不能寫空頭支票。壹旦達成協議,妳就必須壹以貫之,壹條壹條地執行。

第五,為人師表,以情促威信。

人民調解員不僅調解民間糾紛,還通過調解向群眾進行法制宣傳和道德教育。從這個意義上說,人民調解員也是宣傳員、教育者。正所謂“身教重於言教,作秀勝於破嗓。”人民調解員要言行壹致,嚴於律己,以身作則,為人師表,要群眾先做好自己想做的事。只有這樣,他們自己才能在群眾中做到。調解糾紛時,言語是有力量的。“感動”的核心是以情感人,不僅是身邊的工作人員,還有以情感人的當事人。多年的調解實踐證明,謙虛謹慎、聯系群眾、待人熱情和藹的調解員普遍具有較高的信任度。相反,如果他們缺乏人情味,擺架子,盛氣淩人,就很難取得人民的信任,就會長期脫離群眾。因此,作為壹名合格的調解人,我們不僅要讓人民聽我們的,還要註意我們的言行,讓人民看得順眼,這樣才能不斷壯大自己...> & gt

問題二:如何做好人民調解工作(壹)進壹步完善人民調解組織網絡根據我縣社會矛盾糾紛發展的要求,當前,要在鞏固鎮、村(居)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基礎上,積極穩妥發展行業性、區域性人民調解組織,加強行政邊境地區人民調解委員會建設,根據需要在貿易集中地區和流動人口地區建立人民調解組織,逐步消除調解組織的空白。

(二)不斷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提高整體素質。

1.嚴格按照《中國人民民意測驗解決方案》的規定聘任人民調解員,積極吸引符合條件的退休法官、檢察官、警察、法律工作者等誌願者參與,逐步優化隊伍結構;

2、定期培訓,不斷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法律意識、政策水平和業務水平,努力造就壹支思想作風過硬、業務熟練、具有吃苦精神的人民調解員隊伍,以適應我縣新形勢發展的需要。

(三)改變人民調解的工作渠道

1.推動“單壹調解”向“調解與訴訟銜接”轉變。壹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民事案件的若幹規定》的出臺和《中國人民民意調查解決方案》的實施,明確了人民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為實現人民調解制度與訴訟制度的銜接提供了法律依據,也為促進當事人自覺履行調解協議提供了有力保障。第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若幹問題的規定》,經各方當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有相關法律知識和工作經驗的組織或者個人對案件進行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確認。

2.實現從“重調輕防”到“調防結合,重在預防”的轉變。人民調解工作為維護社會穩定服務。要掌握主動權,堅持調防結合,重在防字。

壹是加大《中國人民民意調查解決方案》的宣傳力度,提高民眾對人民調解的認識。充分利用人民調解宣傳日,通過開設人民調解工作宣傳欄、舉辦法律知識問答、案例講解等方式,大力宣傳人民調解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正確引導糾紛當事人積極尋求人民調解的幫助。堅持在糾紛調解過程中深入開展法制宣傳和道德教育,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員直接面對普法對象的優勢,加強對群眾法律知識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的宣傳教育,讓群眾知法、懂法、用法,提高群眾面對糾紛的理性, 並更多考慮成本和收益等因素,讓人民調解獲得信任,深入人心。

二是建立矛盾糾紛預防和排查機制,督促落實到位。建立因人、因地、因事、因時的預防機制。建立矛盾糾紛排查制度,確保把矛盾消滅在萌芽狀態。調查重點是征地拆遷補償、勞動關系、宅基地、土地承包、婚姻家庭等糾紛。在調查形式上,堅持定期調查和集中調查相結合。

三是深入基層和群眾。調解工作必須變被動為主動,要經常走訪轄區單位和村民(居民),投身群眾,了解社情民意,及時發現糾紛苗頭,真正做到“早發現、早幹預、早調解”,把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

3.確保從“獨立調解”向“聯合調解”轉變在人民內部主要矛盾糾紛發生變化、呈現多樣化、復雜化的新形勢下,調解工作必須綜合運用手段,多方協同,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壹是完善由人民內部矛盾調處辦公室牽頭、各部門參與的協調配合機制。隨著環境糾紛、醫療糾紛、產品質量糾紛等特殊糾紛的增多,專業化的行政處理和行政調解機制越來越重要,其他職能部門也應積極參與矛盾糾紛的調解。

二是積極推進“訴調對接”和“公調對接”工作機制。

4.推動“道德調解”向“依法調解”轉變。隨著普法的深入,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法律素質不斷提高。在矛盾糾紛的調解過程中,雙方的法律解決意識得到增強。& gt

問題三:如何做好人民調解工作?第壹,了解雙方的情況。其次,站在對方的角度和他們談,說明妳理解他們的難處。最後,動之以情,動之以理。采取折衷的解決辦法

問題四:如何做好民事糾紛調解工作摘要在案件壓力越來越大,法官人數有限的情況下,通過調解程序過濾分流越來越多的訴訟案件,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因此,作為壹名法官,有必要認真研究民事訴訟中的調解技巧。為了進壹步完善民事調解制度,充分發揮民事調解在解決糾紛、促進和諧方面的優勢,本文從調解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入手,試圖分析總結壹些有價值的民事調解技巧,與大家共同探討,以供審判實踐中參考。壹、民事訴訟調解過程中應註意的問題1,“事實清楚,明辨是非”的原則限制了調解功能。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應當在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下,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查明事實,分清責任是判決的前提條件,調解本身的意義就包含了對壹些不清楚的事實和責任的模糊追究,互諒互讓,達到不傷害和諧而解決糾紛的目的。當事人選擇調解的目的之壹是提高效率。如果所有案件都是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前提下才要求調解,那麽調解的優勢就喪失了,還不如讓判決更簡單快捷。可見,壹味要求查明事實、分清責任,既不尊重當事人的自由處分權,又費時費力,浪費了法院的審判資源。新公布的《關於民事調解若幹問題的規定》作出相應規定,“當事人可以自行達成和解協議,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單位或者個人從事調解活動”。調解的範圍擴大了,甚至可以允許當事人庭外和解。同時,人民法院應當確認此類調解協議。但同時需要註意的是,調解協議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1)侵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二)侵害案外人利益的;(3)違背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的。即使雙方達成協議,法院也不應確認上述協議。特別要註意的是,在某些案件中,當事人為了逃避債務,逃避法律責任,損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惡意串通,通過訴訟調解的方式轉移財產,如假離婚、假還債、假和解等。這種調解案件必須認真審理,認真審查。壹旦審查確認,不僅不能出具調解書,還要對其進行相應的民事處罰。2、法律和司法解釋對調解的規定過於簡單,在審判實踐中難以操作。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程序若幹問題的意見》設立專章規定了調解,但內容簡單、過於原則,缺乏法官和當事人必須遵守的程序和規範。壹方面,法官在執行過程中很隨意,什麽時候調解、怎麽調解都是法官說了算,沒有程序上的約束;另壹方面,法官不敢在執行過程中大膽適用。調解中的自願和法定規定過於原則,審判實踐中存在不同理解。3.法官“調審合壹”的雙重身份和“主人”的角色在壹定程度上影響著司法公正。民事訴訟法沒有對調解的程序作出獨立的專門規定,而是實行“調審合壹”的調解模式。這種模式對於降低訴訟成本,避免因程序嚴格而導致的對抗具有壹定的合理性和現實意義。然而,隨著司法改革的進壹步深化,其在審判實踐中暴露出的弊端日益凸顯。比如,在審判過程中,法官往往具有調解員和法官的雙重身份,法官作為“主人”的角色讓法官在使用調解或判決結案時有了更大的選擇空間。壹些可以通過調解解決的案件已經走過場。有些案件本應及時判決,但法官開庭後反復調解,調解久了優柔寡斷。法官的這種地位必然導致法官地位的沖突。壹旦調解失敗,很容易使當事人對法院的公正和判決的正義產生懷疑,損害司法權威。4.要註意審限對調解的影響。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對於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實際分配給每個案件的絕對時間不到3個月,因為法官在同壹時間段審理的案件數量太多,有些案件需要在調解過程中“冷處理”,因為法律......> & gt

問題五:如何運用心理學技巧做好人民調解工作?我覺得主要是第壹專業,熟悉相關法律,熟悉心理學知識,掌握壹定的說服技巧。第二是耐心。我們不應該急於求成。鄰裏關系往往會引發惡性事件,調解壹定要有耐心。第三,要對自己管轄的區域有所了解,盡量找出事件發生的原因,避免主觀性。第四,徹底,不要留尾巴,調解會被各方接受,必要時書面認可。

問題六:如何做好離婚案件的調解工作?因為離婚糾紛中有數不清的感情、親情等關系,夫妻二人互相照顧十幾年後,最終舍義而去。我們上法庭的時候,如果只是換上壹件袍子,拿著壹個木槌在法庭上提問,那就簡單的用法律的規章制度,用機械的、程序化的方式去調整和解決。雖然顯示了法官依法審判的司法權威,但不利於其發揮。如果我們法官能夠明理、曉之以理、動之以情、調解化解矛盾,有利於當事人以後的和睦相處,也符合“家和為貴,家和萬事興”的傳統觀念,從而構建和諧社會。以下是我圍繞四點對如何做好離婚糾紛調解工作的個人看法。首先,樹立調解理念,提升司法能力是做好調解工作的前提,家庭和諧是整個社會和諧的基石。基層法院服務的對象大多是農村群眾,做好調解工作,不僅需要具備豐富的法律知識和深厚的社會閱歷,還需要牢固樹立調解理念,切實增強做群眾工作的能力。要能調解,要求法官在離婚案件中找到所有能調解的因素,不會壹下子判決可調解的案件,也不會反復調解長期無法調解的案件。第二,實現良好的調解,即要求法官根據所涉及的各種因素,把握調解時機,恰當運用適當的調解方式,善於在各方的幫助下促使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第三,實現調解,即要求法官把握案件當事人的心理,做當事人的工作,使其消除對立情緒,認同調解結果。在基層法院,要做好調解工作,還要求法官深入群眾,充分了解鄉鎮乃至鄉村的風土人情。比如農村的彩禮支付、離婚夫妻的子女和財產安排等問題,在調解此類糾紛時,不僅要通過法律準確判斷,還要遵循風俗習慣。第二,維護公共利益和愛心是做好調解工作的基礎。離婚案件的形成,多是雙方協商不成,最後雙方“對簿公堂”,矛盾由來已久。法院作為中立的第三方,開展調解工作。如果不能取得雙方的信任和尊重,調解工作就無法開展,更談不上讓積怨很深的雙方冰釋前嫌,做出讓步。為了取得當事人的信任和尊重,法官在開展調解工作時要保持“兩顆心”:首先要有壹顆公正的心,也就是“公共利益”,他必須時刻註意自己的壹言壹行,法庭上的壹舉壹動,哪怕是壹個眼神、壹個表情,都不能讓當事人起疑。同時,法官要做到平衡,維護良心正義,也就是說,法官在拿出調解觀點時,要努力找到壹個公正的平衡點,也要符合普通人的價值判斷。其次,法官要有壹顆“為人民服務”的心,也就是愛心,把當事人當成自己的親人,把當事人的痛苦當成自己的痛苦,設身處地為他人著想,試想如果我處在這樣的困境,法官最願意為我做什麽,法官應該怎麽做?溫柔接待,耐心傾聽,讓當事人說出自己想說的話,緩解他們的委屈和情緒,讓他們充分表達自己的想法。在當事人發言時,法官必須保持敏銳的洞察力,及時分析,準確把握當事人的心理狀態和活動,找到調解的切入點。只有真正站在當事人的立場上處理矛盾糾紛,設身處地,才能說服當事人,才能真正結案。3.把握調解時機,善用調解方法,是做好調解工作的保證。要圓滿處理好離婚案件,把握好調解時機,善用調解方法,有時會事半功倍。把握調解的時機很重要,適時適度的把握更靈活。春風和雨的安撫必須有,否則無法穩定情緒,拉近感情;同時要有清醒的警醒,字裏行間的感動更要有。否則,如果壹味遷就當事人,就很難體現法官在調解中的主導地位,也很難促使雙方改變觀點,做出讓步。有可能他們不會因為機會而急於求成,強行壓制,造成當事人產生逆反心理,欲速則不達。在離婚糾紛中,我們需要根據案情對癥下藥。有時候面對面,讓互相誤解的雙方面對面把自己的觀點說清楚;有時背靠背,這使得怨恨很深...> & gt

問題七:如何做好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要重點抓好以下幾個方面:壹是強化措施,徹查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突出矛盾。從單位實際出發,以以下問題為排查調處重點:土地租賃、財務公開、區收入和區支、風險理賠、各種救濟等群眾反映的敏感問題全部公開。(2)明確責任。及時解決查出的矛盾糾紛。在調解民間糾紛中,調解委員會充分發揮作用,重在預防。做好調解工作可以穩定社會,避免很多民間糾紛擴大化,真正發揮調解組織作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第壹道防線的作用。二是多措並舉,綜合治理,集中力量化解各種突出矛盾糾紛。(壹)切實加大矛盾糾紛調處力度。高度重視並充分發揮調解在化解矛盾糾紛中的重要作用,努力構建黨支部領導、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相結合的大調解體系。(二)切實解決群眾的合理訴求和困難。高度重視,認真梳理群眾反映強烈的訴求,法律政策有明確規定,能解決的,落實責任單位,督促限期解決。對於暫時不具備解決條件,可以逐步解決的,做好群眾溝通工作,取得理解和信任。(3)加強法制宣傳。加強以* * *條例等法律法規為重點的法制宣傳教育。在切實解決群眾反映的利益問題的同時,堅決依法維護正常的* * *秩序和社會秩序。(四)多方參與,形成化解矛盾糾紛的強大合力。充分發揮黨組織的政治優勢和組織優勢,充分發揮群眾性自治組織、離退休老幹部、老黨員、老教師和熱心公益事業的老同誌參與社會矛盾化解工作。第三,註重源頭管理,從根本上減少各種矛盾糾紛的發生。(1)建立預防機制,從源頭上減少矛盾糾紛。堅持把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放在預防上。在工作中,及時把握矛盾糾紛的發生、特點和規律,主動預測、超前防範,堅持抓早抓小、抓苗頭性。我們應該把預防和解決爭端結合起來。(二)加強基層基礎工作,為基層化解矛盾糾紛創造必要條件。有專職調解委員會主任、調解室、定期調解會議和調解記錄、糾紛登記簿。動員黨員參與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努力把各類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或不出現。五、完善機制,確保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取得實效。建立健全領導責任制。(劉震)

問題8:如何當好人民調解員1,熟悉立法背後的初衷,精通本專業的法律,同時開闊視野;

2、學會設身處地,從兩邊考慮,從國家和社會的角度,從法理和理性的角度;

3、防患於未然,做好後續普法宣傳工作;

問題9:基層法院幾種常見的調解方式。訴訟調解是提升法院司法形象和公信力的重要形式。是壹種“人性化”的訴訟選擇,有利於社會和諧穩定,更符合訴訟效率和“司法公正”的實質要求,能夠有效減輕當事人的訴訟負擔,節約司法資源。因此,案件調解是基層法院工作的重要內容之壹,案件調解方法是做好法院調解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下面是筆者在基層法院案件調解中經常運用的幾種調解方式的壹些經驗和感受。壹、心理放松法。做好調解工作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往往會取得較好的社會效果。基層法院在審理民事糾紛時,運用心理放松法進行調解,其主要目的是取得當事人的信任,盡力營造和諧的氛圍,消除雙方的敵意和緊張。具體來說,開庭前,審理案件的法官會在辦公室或調解室與案件當事人聊壹些其他的事情,比如家庭的大小,種多少耕地,做什麽工作,經濟條件等與生活相關的話題。在聊天的過程中,緩解了雙方的緊張情緒,盡可能營造出輕松和諧的氛圍,為案件的順利調解做鋪墊。同時,在調解過程中,要有耐心,不要急於求成,讓當事人充分發表意見,充分尊重當事人,體現法院的人文關懷。第二,批評教育方法。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對有過錯的壹方,堅決批評教育,使其認識到錯誤,改變態度,配合審判工作。同時也讓無辜的壹方覺得法官是非分明,公正可信,增加了對法官的信任,最終幫助當事人在法官的調解下達成協議。第三,因地制宜的方法。法院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要把握不同當事人的心理特點,研究他們的各種行為規律,區別對待,分而治之,有針對性地做好矛盾的調解和疏導工作。壹是在債權明確的經濟糾紛案件中,當事人主要圍繞法律規定和雙方的權利義務進行調解,使債務人認識到自己的法定義務,積極履行債務。對於不了解或者對法律規定知之甚少的債務人,可以先閱讀法律的明文規定,然後進行解釋,幫助分析不履行債務的法律後果,從而促使其履行債務。第二,離婚案件中,如果雙方感情確實已經破裂,應努力解決財產分割和未成年人撫養問題,盡可能為弱者爭取更多的生命權。對於感情尚可或者壹時氣憤而離婚的,可以不急於立案受理,或者立案受理後對雙方進行多次教育引導,讓雙方都知道離婚對自己、對家庭、對子女、對社會的壞處,促使他們復合。第三,對於壹般傷害案件,主要是抓住被害人訴委屈的心理,讓被害人先發泄委屈。法官主持調解的過程就是讓雙方互相妥協,讓讓步的人清楚自己的優勢。此外,也使被害人明白,過分的訴訟要求不符合法律規定,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使其上訴預期回歸理性,上訴的對象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第四,對於文化程度較高的當事人,措辭要嚴謹,直截了當。對於文化程度較低的當事人,要耐心傾聽,認真解釋,對於年輕人要直白果斷。對於老人來說,要委婉冷靜的表達。第四,聯合調解的方法。法院要善於尋求庭外各方的力量,形成合力,協調調解矛盾,尋求社會各方面的支持和幫助,從各方面對當事人施加影響。壹個是律師。在壹些當事人不懂法律,對法官缺乏信任的情況下,要抓住當事人信任代理律師的心理,讓代理律師做好解釋和調解工作,充分發揮代理律師的作用,促進問題的解決。二是司法所幹部、調解組織成員、村民委員會成員。這些人在當地有壹定的威望和影響力,讓他們協助調解往往事半功倍。法院調解可以采取“委托調解”的形式,即委托出去和“邀請調解”,即邀請進來調解案件。第三是親朋好友。當事人的親友也是法院調解案件求助的對象。因為他們往往對案件的產生和癥結比較了解,也容易影響當事人的思想感情。所以對於開庭時有親友陪同的當事人來說,和當事人的親友溝通壹下就好了...> & g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