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負責檢驗人員的培訓、資格審查、考核、發證和管理。
2.《檢查員證》有效期為2年,有效期滿前1個月,檢查員應向發證檢驗檢疫機構提出審核申請,並同時提交審核申請。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根據日常檢驗記錄對檢驗檢查員進行審查。經考核合格,《監察員證》有效期延長2年。檢驗不合格的,檢驗員應當參加檢驗檢疫機構組織的檢驗業務培訓。經考核合格,《檢查員證》有效期延長2年。申請人未申請考試或者經考試未通過培訓考試的,《檢查員證》有效期不予延長。
3、根據需要,對取得檢驗員資格的人員進行不定期培訓,傳達出入境檢驗檢疫的新規定和通知。
4.檢驗員不再從事檢驗工作時,應以書面形式向原註冊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辦理註銷手續,同時交回《檢驗員證》。如不能交回已終止的《監察員證》,應在報紙上辦理聲明作廢手續。
5.《檢查員證》遺失的,應當辦理登報聲明作廢手續,並向原發證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申請補發。
6.《檢驗員證》是檢驗員辦理檢驗業務的憑證,不得轉借或塗改。
7.檢驗檢查員不得兼任兩個以上檢驗單位的檢驗工作。
8.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對檢驗檢疫員的日常檢驗活動實行差錯登記管理制度。
檢驗檢疫人員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活動中逃避檢驗檢疫或者違反檢驗檢疫有關規定的,檢驗檢疫機構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檢驗檢疫單位及其相關檢驗檢疫人員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