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投訴,可以向當地民政局、教育局投訴。
2.投訴官方教育培訓機構可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或教育局相關部門投訴。
3.如果培訓機構不退還相關費用,壹般屬於民事糾紛。協商不成的,向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解決。
4.可以向消費者協會投訴。對消費者的投訴,由被告所在地的消費者協會或下屬分支機構處理。
第二,教育機構退費糾紛應該找誰解決?
向教育局投訴。培訓課程不退款也可以向消費者協會投訴。學生有選擇放棄學業的權利。培訓機構在合同中以“格式條款”和“霸王條款”規定費用不能退還。培訓機構和學員之間可以有協議,但協議不能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學生或家長提供繳費依據和書面材料,可以協調退款。
三、培訓機構收取30%的合理費用。
培訓機構收取30%傭金退款不合理。關於退款扣除手續費的問題,簽訂合同後,如果有明確規定,10%的退票費是合理的,當然最高不能超過30%。退款的多少取決於註冊的課程享受了多少服務,進度如何,課程有沒有上過,上了多久。如果註冊的課程還沒有開始,沒有參加考試,可以退款。
四、選擇教育培訓機構應從三個方面規避風險。
1.簽訂合同前,清楚了解培訓機構的背景、師資力量、企業信用;
2.要求培訓機構簽訂規範的書面合同,應當明確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特別是培訓機構的違約責任和退款條件;
3.提前保留好支付憑證和培訓費收據,以便在發生糾紛時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九條
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發生的消費者權益爭議,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壹)與經營者協商解決;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進行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