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用人單位不得為勞動者規定必要的職業培訓服務期,即不包括職業培訓。《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上崗前必須接受培訓。勞動者有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為了避免壹次正常的職業培訓,比如崗前培訓,甚至參加壹次普通的會議,上夜校,都算作本文所說的專業技術培訓。
3.至於培訓的形式,可以是全日制,也可以是半日制,也可以不是。有的反映,在實踐中,用人單位往往因為某個項目或某項技術創新而為員工提供昂貴的培訓,但脫崗時間壹般不長,更多的是以非脫崗的方式進行專業技術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