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和勞動合同屬於全日制用工,而非全日制合同通常屬於非全日制用工,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壹個或多個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影響前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勞動合同和非全日制合同是合法的。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簽訂。非全日制用工雙方可以不約定試用期,非全日制用工雙方可以約定權利義務。任何壹方可以隨時通知另壹方終止雇傭關系。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合同和非全日制合同有什麽區別?
1.合同實體是不同的。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其中用人單位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體經濟組織。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只能是自然人。勞動合同和非全日制合同的主要區別在於接受方的不同。?
2.法律幹預的程度不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非全日制合同的勞動報酬主要由雙方自行協商,沒有過多的法律幹預。其他方面,比如勞動保護,保險福利等。,僅在現行法律中規定為勞動合同。從上面可以看出,法律對勞動合同的幹預程度要高於非全日制合同。?
3.不同的法律來源。勞動合同屬於勞動法的調整,是壹種獨立的合同類型;兼職合同是民事合同的壹種,受民法和合同法調整。?
4.解決爭端的程序是不同的。勞動合同爭議采取仲裁前程序,即勞動合同爭議不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處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兼職合同是民事合同,審理機關是人民法院。爭議發生後,當事人有權不經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
1.合同實體是不同的。勞動合同的主體可以是兩個單位,也可以是兩個自然人,也可以是壹個單位和另壹個自然人;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確定的,只能是以單位為單位接受勞動的壹方,提供勞動的壹方是自然人。勞動合同提供的勞動方主體的多樣性與勞動合同提供的勞動方只能是自然人有很大區別?
2.雙方的關系是不同的。勞動關系建立後,勞動合同下的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壹員,必須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雙方之間是隸屬關系。勞動合同的壹方可以為需求方提供勞動而不成為另壹方的成員,雙方的法律地位自始至終是平等的。?
3、勞動風險責任的主體不同。由於勞動合同當事人在建立勞動關系後存在隸屬關系,勞動者必須服從用人單位的組織和控制,因此提供勞動過程中的風險責任必須由用人單位承擔;勞動合同中提供勞務的壹方有權自行支配勞務,因此勞務風險責任自行承擔。?
4.支付勞動報酬的規定不同。為勞動合同支付的勞動報酬叫工資,具有按勞分配的性質。除當事人自行約定的數額外,最低工資、工資支付等其他方式必須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支付的勞動報酬叫勞務費,主要由雙方自行協商,國家法律不太幹預。?
5.適用法律和爭議解決方式不同。勞動合同是民事合同的壹種,受民法和合同法的調整。因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由人民法院審理。?
四、勞動合同和非全日制合同是否合法,簽訂時需要註意:
1.確保合同本身合法。確認自己簽訂的勞動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包括:用人單位必須具有法人資格,私營企業必須符合法定條件。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的內容(權利和義務)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勞動政策,不得從事非法勞動;此外,簽訂勞動合同的程序和形式必須合法。
2.仔細檢查合同條款是否完整。正式合同要有完整的條款,包括地點、時間、具體工作內容和標準、勞動報酬、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簽字蓋章等。
3.謹防霸王合同(不公平、不合理的合同)。警惕條款不明確、概念模糊的合同,合同內容只規定求職者的義務,很少涉及求職者的權利。
4.勇敢地質疑合同中可能損害自己利益的方面。
5.利用合同中的補充條款,補充有利於維護自身權益的內容,降低侵權風險。
6.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和法制觀念,千萬不要簽訂對自己極為不利的合同,否則後患無窮。
7.給自己留個合同。萬壹以後雙方有利益沖突,很容易查證。
參考資料:
勞動合同-百度百科勞動合同-百度百科兼職-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