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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頒布《廣東省國家公務員培訓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提高國家公務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促進國家行政機關的行政效能,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省實行國家公務員制度的部門、單位和個人。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是國家公務員培訓的綜合管理部門。

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人事行政機構負責本部門(系統,下同)國家公務員的培訓和管理工作。第四條參加國家公務員培訓是國家公務員的權利和義務。第二章培訓分類第五條國家公務員培訓分為初任培訓、在職培訓、專門業務培訓和知識更新培訓。第六條初任培訓是指對經考核進入國家行政機關,擔任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的人員的培訓。

初始培訓應在試用期內完成。初始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5天。培訓不合格或試用期後不參加培訓者,不得參加崗位定級,試用期工資仍執行。補考或培訓合格後,方可按規定進行年度考核和崗位定級。第七條崗位培訓是指根據相應崗位的要求,對已晉升領導職務的人員進行的培訓。

在職培訓應在到達前完成。確有困難的,經任免機關批準,可以先去工作,但必須在到任後壹年內完成。在職培訓時間不得少於30天。未通過崗位培訓的人員應在3個月內參加補考。補考不合格或拒不參加培訓的,年度考核不能評為稱職以上。第八條專門業務培訓是指根據特殊工作需要,對國家公務員進行的具有從事特殊工作所必需的知識和技能的培訓。

專門業務培訓的時間和方式由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第九條更新知識培訓是指對在職人員更新、補充和拓寬相關知識,提高其任職能力的培訓。

更新知識培訓,每人每年培訓時間不得少於7天,也可采取集中培訓的方式。第十條調入國家行政機關擔任司局級領導或非領導職務的人員,在行政機關內晉升助理調研員、調研員職務的,參照本辦法第七條進行在職培訓。

晉升副處級以上(含副處級)職務的公務員的培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壹條經任免機關或者國家公務員培訓綜合管理部門批準,組織人事部門同期組織的同類型、同科目的培訓,在國家公務員培訓中予以認可或者免試。第三章培訓科目第十二條國家公務員的初任培訓和在職培訓,是面向社會公眾的必修課,是專門業務培訓的專業必修課和選修課。第十三條公共必修課包括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市場經濟知識、科學技術知識、公共管理知識、國家公務員行為規範和必備技能。

公共必修課必須使用人事部和省級人事部門根據人事部制定的教學大綱會同有關部門編寫的教材。第十四條專業必修課根據相關行政工作的需要,設置若幹專業知識和技術科目。

專業必修課必須使用國務院有關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根據人事部和省人事廳批準的教學大綱編寫的教材。第十五條選修課以國家公務員崗位必備的知識和技能為基礎。

選修課的教學大綱和教材由省級人民政府各部門編寫或選用。第四章教學機構第十六條廣東行政學院是我省國家公務員培訓的主體。管理幹部學院、幹部培訓中心等其他培訓機構符合以下條件。省級單位由其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人事廳審批,市級(不含縣級市,下同)下屬單位報市人事局審批,並報省人事廳備案。經批準和資格認可後,方可承擔國家公務員培訓任務:

(壹)有承擔相應公務員培訓任務的專門場所;

(二)有基本的教學設施和專兼職教師隊伍;

(三)有健全的管理機構、管理人員和管理制度。第十七條國家公務員培訓教學機構接受同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的業務指導,按照培訓計劃實施教學活動,開展教學研究。第五章培訓管理第十八條省級人事部門主管國家公務員培訓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壹)擬定全省國家公務員培訓的法規和政策;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省公務員培訓規劃和年度計劃;

(三)組織編寫和審定相關國家公務員培訓教材;

(四)審批國家公務員培訓教學機構的資格,並按照分類分級的原則提供專業指導;

(五)組織培訓需求調查、信息交流、理論研究、效益評估和師資培訓,組織國內外培訓交流與合作;

(六)指導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國家公務員培訓工作;

(七)指導和檢查市、縣(含縣級市、區)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培訓綜合管理工作;

(八)省人民政府各部門組織的公共義務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