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收取培訓費作為入職條件是違法的。
有些應聘者可能會認為,在用人單位給他們培訓的前提下,他們真的應該交學費,所以會認為先交費再入職是合理的。但這種想法是錯誤的,因為以培訓費作為入職條件是違法的,考生沒有理由也不應該接受這樣的入職條件。況且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履行對勞動者進行培訓的義務,所以壹旦用人單位提出學費要求,申請人可以直接拒絕,或者換壹家公司。
第二,要求考生交學費不合理。
因為有些崗位比較特殊,需要證書或者長期培訓,所以用人單位很可能會在面試的時候和應聘者討論培訓費。但即使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向應聘者收取培訓費也是不合理的。畢竟在申請人不確定這個職位是否適合自己的情況下,讓申請人先交學費是壹種非常不好的行為。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在與申請人協商後,可以選擇從申請人工資中扣除學費,或者與申請人簽訂相關協議,比如約定申請人需要履行的工作年限,而不是向申請人收取培訓費。
壹般來說,如果面試時HR要求應聘者支付學費,那麽應聘者應該直接拒絕這個不合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