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供相應規模的全額啟動資金;
2、有滿足專業教學需要的設施設備;
3.培訓中心教學資源總價值不低於65438+萬元;培訓學校教學設備總價值不低於30萬元;
4.舉辦者應為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
5、負責人(校長)應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善並行,身體健康,能勝任培訓機構的管理工作。應當取得教師資格,從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或者從事專業技術工作2年以上,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和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且年齡壹般應在70周歲以下;
6.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結構合理的專兼職教師,人數應與專業設置和在校學生人數相適應;
7.培訓中心專任教師不少於5人,培訓學校專任教師65,438+00人。培訓中心和培訓學校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教師占專任教師總數的20%以上;開展青少年課外輔導的培訓機構教師中有不低於50%的教師具有中小學教師資格證;外籍教師的聘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