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提高員工在工作中的業務技能,總會給員工壹些培訓,比如在職培訓、技能培訓等。那麽員工會更加關註誰來為培訓買單。如果簽訂了培訓合同,他們如何賠償違約?下面,我們就簡單介紹壹下培訓合同中約定違約金的相關信息。
第壹,可以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
違約金可以由當事人約定,也可以由法律直接規定。是壹方違約時應向另壹方支付的款項,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0年6月起實施)規定的承擔違約責任的壹種主要方式。但是,在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是否以及如何設定違約金,我國勞動法並沒有明確規定。但在實踐中,很多地方法規都引入了違約金的概念,只是規定不壹。《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可以承擔違約金的情形進行了嚴格限制。其中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雙方可以約定違約金。《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也對可以約定服務期的情形進行了限制: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為勞動者提供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也就是說,只有經過合格的專項培訓,企業才能與員工約定服務期。這樣的專項培訓主要體現在兩個特殊方面:壹是用人單位必須提供專項培訓費;第二,培訓必須是專業技術培訓,而不是其他職業培訓。
二、專項培訓約定違約金
1.關於專項培訓費用
《勞動合同法》對“專項培訓費用”沒有明確的定義,但考慮到立法背景中關於培訓的相關規定,這裏的專項培訓應該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專項資助培訓。向勞動者提供的培訓未實際產生培訓費,或者產生的培訓費不屬於專項培訓費的,用人單位可以不與勞動者約定相應的違約金。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培訓,壹般包括入職培訓、在職培訓、安全衛生培訓、技術技能培訓、學歷教育培訓等。
是否意味著只要用人單位因前述培訓實際發生了培訓費用,就可以與員工約定違約金?《勞動法》總則和第68條明確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衛生培訓、技術工種的崗前培訓和提高職工崗位素質的培訓,是用人單位的義務。筆者認為,即使這部分培訓使用單位實際產生了培訓費用,也不能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同樣,對於勞動者進入公司時的崗位培訓、崗位輪崗培訓、崗位調整培訓,壹般不承認用人單位提供了專項培訓費,進行了專業技術培訓。
2.關於專業技術培訓
《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專業技術培訓是脫產培訓還是在職培訓,也沒有規定培訓時間。因此,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培訓類型和培訓時間。
《勞動合同法》強調,眼期內可以約定的投資培訓應當是專業技術培訓。但是什麽是專業技術培訓呢?用人單位出資對管理人員進行的MBA教育和對銷售人員進行的營銷技能實訓屬於專業技術培訓嗎?《勞動合同法》沒有專門闡述專業技術培訓,還需要配套的法律法規和相關解釋才能具體明確。
三、培訓費和違約金的數量_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了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違約責任: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反服務期的違約金金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違約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履行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勞動合同法對培訓費和違約金的數額有嚴格的限制。
關於培訓費用
很明顯,培訓成本必須是培訓發生的實際成本。需要了解的是,用人單位為員工培訓支付的相關費用可以包括培訓期間的交通費、住宿費、教材費等。員工脫產學習的,或因參加學習不能或不能完成工作任務的,單位可根據工作和考核標準,適當調整培訓期間R資和獎金發放標準;對於利用業余時間進行培訓的員工,按時完成工作任務的,單位應當照常支付工資。因此,用人單位在培訓期間支付給員工的工資不屬於培訓費用,不能作為違約金的壹部分。至於安家費,由於表述和定義不清,非常容易引起糾紛。因此,雇主應避免在培訓協議中使用“安置費”壹詞,並應明確將其費用定義為培訓費。
《勞動合同法》沒有明確規定培訓費的支付時間和支付條件,用人單位可以在與勞動者的培訓協議/服務期協議中明確約定。關於繳費時間,有的用人單位采取員工先行繳費,然後單位報銷的方式,並對培訓費用的報銷設置條件。勞動者未達到約定條件的,用人單位不得報銷。
數量
《勞動合同法》將員工違反服務期約定向單位支付的違約金上限設定為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違約金數額隨員工已經履行的服務期成比例遞減,即員工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滿部分應當分攤的培訓費用。
以上是我們對培訓合同約定違約金相關問題的回答,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培訓時可以約定違約金,對於培訓費的報銷也可以設置壹定的條件。合同是否約定違約金,主要看雙方的約定。更多相關知識,可以咨詢貴陽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