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保健與健康促進法》第三十八條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需要取得《醫療機構合法執業許可證》,在核準登記的診療科目範圍內開展診療活動。醫療機構超出核準登記的診療科目從事醫療活動屬於超範圍執業。
醫療註冊是內科和外科,醫療機構開展婦科診療項目屬於超範圍執業,也屬於違法違規行為,應當受到行政處罰。
二、神經病學的診療範圍
周圍神經疾病;脊髓疾病;腦血管疾病,包括短暫性腦缺血發作、腦梗塞、腦栓塞、腔隙性腦梗塞、腦出血等。中樞神經系統感染性疾病包括病毒感染引起的腦炎、細菌感染引起的腦膜炎、真菌感染引起的腦膜炎以及寄生蟲感染引起的各種疾病。
中樞神經系統脫髓鞘疾病;運動障礙疾病;癲癇;頭痛,包括偏頭痛、緊張性頭痛等;神經系統退行性疾病;遺傳性神經系統疾病,如遺傳性共濟失調和脊髓小腦共濟失調。神經系統發育異常疾病;神經肌肉關節和肌肉疾病;副腫瘤綜合征;自主神經系統疾病。
與神經系統疾病相關的精神障礙;神經系統常見危重疾病的治療。
超範圍執業的例外與民事責任
壹、超範圍執業的例外
醫師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屬於超範圍執業。
1,患者急救醫療;
2、臨床醫生在"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和"全科醫師規範化培訓"等基礎上。,用於臨床專業變更;
3、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批準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衛生支農、咨詢、進修、學術交流,承擔政府下達的任務和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義診等。;
4、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超範圍執業的民事責任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醫療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其他有關醫療規範造成損害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醫療機構超範圍執業的民事責任壹般是指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中的侵權責任。醫療機構因違反行政法規、規章和相關診療規範或者侵犯患者知情權而被認定存在醫療損害過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