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壹)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編制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規劃和改革方案,制定相關政策措施、制度辦法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
(二)負責人力資源市場的綜合管理。制定並組織實施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建立全市統壹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的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三)制定統籌城鄉就業創業發展規劃,推進就業創業扶持政策、就業援助制度,並負責指導、監督和管理。
(4)統籌推進覆蓋城鄉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擬定養老、失業、工傷等補充保險的社會保險政策和標準。實施養老保險全國統籌辦法和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全國統壹續保辦法。組織制定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和補充保險基金的管理辦法和監督制度,編制有關社會保險基金的預決算草案,負責有關社會保險基金的預算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全民參保計劃並參與建立全國統壹的社會保險服務平臺。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化建設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制定相關制度、標準和規範並組織實施。指導和督促企業參加工傷保險。
(五)負責就業和失業保險基金的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制定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控,維護就業形勢穩定和失業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負責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建立健全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組織,承擔全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調解行政事務,負責轄區內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調解。負責勞動關系行政管理,完善勞動關系協商協調機制,落實勞動關系政策,落實職工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制度,落實杜絕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根據該法,敦促用人單位在簽訂和履行合同時明確勞動保護條款、工作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受理轄區內勞動者的投訴和舉報,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七)牽頭深化職稱制度改革,負責專業技術人員職稱綜合管理,落實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繼續教育、博士後管理等政策。負責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綜合管理。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的培養、推薦和管理,牽頭專家下基層管理服務,落實留學人員職業資格制度和相關政策。組織制定全市技能人才培養、評價、使用和激勵制度。實施職業資格制度,完善職業技能多元化評價體系。負責技工院校、職業培訓機構、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的服務管理。指導和監督各類技工學校和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安全管理責任。
(八)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制定事業單位和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參與人才管理。將安全生產責任落實情況作為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懲和考核的重要內容。
(九)組織實施國家表彰獎勵制度,綜合管理政府表彰獎勵工作,承辦評比表彰工作,根據授權以市委、市政府名義承辦表彰獎勵活動。承辦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和市政府決定的人事任免事項。
(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落實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福利和退休政策,落實國有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和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政策。
(十壹)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農民工工作的綜合政策和規劃,推動相關政策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負責將安全生產納入農民工技能培訓。
(十二)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三)負責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生態環境保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和便民審批服務等工作。
(十四)完成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15)職能轉變。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進壹步減少行政審批事項,規範和優化對外辦理事項,減少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等審批事項,實施職業資格清單管理,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創新就業和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加強信息共享,完善公共服務。
(十六)職責分工。與市教育局的職責分工。高校畢業生離校前的就業指導和服務由市教育局負責。高校畢業生離校後就業指導和服務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壹條為了調整社會保險關系,保障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享受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原則,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和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的繳費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