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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船員管理辦法

漁業船員管理辦法如下:

1,漁業船員實行持證上崗制度。漁民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接受培訓,經考試或者考核合格並取得相應的漁業船員證書後,方可在漁船上工作。在遠洋漁業船舶上工作的中國船員,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取得中國海員證;

2、漁業船員培訓包括基本安全培訓、職務船員培訓和其他培訓。基本安全培訓是指所有漁業船員應接受的崗位培訓,包括水上生存、船舶滅火、急救、應急措施、防止水汙染、漁業安全生產操作規程等。工作船員培訓是指工作船員應接受的崗位培訓,包括擬任職位所需的專業技術知識、專業技能、法律法規等。其他培訓是指遠洋漁業專項培訓以及與漁船安全和漁業生產相關的技術、技能、知識、法律法規等培訓;

3.申請漁業普通船員證書,申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年齡為16周歲;符合漁業船員健康標準;經過基本的安全訓練。符合上述條件的,申請人應當向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應當組織考試或者考核,考試或者考核合格的,自考試或者考核結果公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頒發漁業普通船員證書;

4、漁業船員考試包括理論考試和實踐考核。海洋漁業船員考試大綱由農業部統壹制定並公布。內陸漁業船員考試大綱由省級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本轄區的具體情況制定並公布。漁民考核可由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實際需要和考試大綱,選擇適當的科目和內容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條例》第五條海員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相應的海員適任證書。

申請船員適任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a)至少18歲(在船上實習和受訓的至少16歲),初次申請時年齡不超過60歲;

(二)符合船員崗位的健康要求;

(三)接受過船員基本安全培訓。

參加航行和輪機值班的船員還應當經過相應的適任培訓和船員專項培訓,具備相應的船員資格,並具有良好的業績和安全記錄。

申請適任證書的國際航行船舶船員還應當通過海員專業外語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