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堅決查處變相違規開展學科校外培訓的通知》。
第壹,明確合規要求。開展學科專業校外培訓,需要在培訓主體、培訓人員、培訓時間、培訓地點、培訓內容、培訓方式等方面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總的來說,合規學科校外培訓是指具有完整證照的校外培訓機構,由其聘請的具有教師資格的培訓師,在註冊的培訓場所和規定的培訓時間,按照規定的培訓方式,為中小學生提供符合培訓內容要求的校外培訓服務。第二,準變異形式。對不符合上述合規要求,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懲戒性培訓行為,應當依法予以查處:違反培訓主體相關規定,證照不全的機構或個人,以咨詢、文化傳播、“家政服務”、“住校老師”、“眾籌私教”等名義開展懲戒性培訓。違反培訓者相關規定,不具備教師資格者違規開展學科培訓,在職中小學教師違規開展有償補課。違反培訓時間相關規定,通過“直播、錄播”等方式違規開展紀律培訓。違反培訓場所有關規定,組織異地培訓,在居民樓、賓館、咖啡館等場所開展“壹對壹”、“壹對多”培訓。違反培訓內容相關規定,以遊學、調研、夏令營、思維素養、中華文化素養等名義,或者在科技、體育、文化藝術等非學科培訓中,違規開展學科培訓。線下機構違反培訓辦法相關規定,通過即時通訊、在線會議、直播平臺等方式違規開展線上學科培訓。其他違反相關規定的隱形變異學科訓練。第三,建立歧視機制。對於明顯違反相關規定的,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旗幟鮮明,嚴肅查處。根據學科校外培訓隱形變異行為的隱蔽性和易變特點,以及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可成立專家委員會或指定專業機構,對隱形變異培訓行為進行科學甄別。第四,實行屬地管理。各地要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對科目訓練隱形變異進行查處。對證照不全的機構和個人,按照國務院《查處無證無照經營辦法》的規定進行查處。跨區域違規的,由培訓機構批準地和違規行為發生地的有關部門查處。第五,加強監管執法。各地要充分發揮“雙減”工作專項協調機制的作用,加強部門協調聯動,壓實責任。要將科目訓練隱形變異的查處納入省市縣鎮(街道)網格化綜治體系,充分發揮社區綜治職能,開展區域巡查執法。要暢通舉報投訴渠道,擴大線索來源,加強社會監督。對於隱形變異的非法培訓行為,要加大執法力度,發現壹起,查處壹起,舉報壹起。要創新監管模式,推進“互聯網加監管”,會同有關部門探索將培訓中違規的機構和個人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實施聯合懲戒,堅決防止隱形變異和非法培訓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