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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市國家公務員培訓暫行規定

第壹條為提高國家公務員素質,根據國家公務員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處級以下(含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單位,下同)國家公務員的培訓。

縣級以上國家公務員培訓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市人事行政部門是全市國家公務員培訓的主管部門,縣(市)、區人事行政部門依照本規定負責國家公務員培訓管理工作。

市政府各專業部門按照培訓計劃的規定,負責管理本系統國家公務員的專業知識培訓。第四條市人事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市國家公務員培訓規劃草案,確定本市國家公務員培訓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總體目標和任務。

國家公務員培訓計劃草案經市政府批準後,由各級人事行政部門和相關專業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第五條國家公務員培訓應當堅持學用壹致的原則,註重提高質量,避免交叉重復。禁止在市外高檔酒店、接待單位或者旅遊景區組織培訓。第六條各縣(市)、區人事行政部門和市政府各專業部門根據計劃,編制本地區、本系統年度國家公務員培訓計劃草案,於每年3月底前報市人事行政部門。

培訓計劃草案應當明確:組織者、培訓類型、培訓對象、培訓人數、培訓時間、課程設置、授課教師、授課機構和收費標準。

市人事行政部門應當對報送的計劃草案進行匯總,經審定後下達全市國家公務員培訓年度計劃。第七條各級行政機關應當結合工作實際,舉辦計劃外培訓班,並報市人事行政部門備案;符合條件者,可列入年度國家公務員培訓計劃。

參加上級機關組織的培訓,培訓內容與國家公務員培訓計劃相同,並報市人事行政部門備案後,可減免本年度培訓任務。第八條國家公務員培訓經費按照國家公務員工資總額1.5%的比例提取。培訓經費不足時,由行政機關自行解決。市財政每年撥出壹定的經費,用於本市國家公務員培訓的組織管理。第九條國家公務員培訓包括:

(壹)初任培訓,是指經考試錄用到國家行政機關擔任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的培訓,時間不少於十天。

(2)在職培訓,是指對晉升部門和股份層面的領導和非領導人員的培訓,按照相應崗位和職務的要求進行,時間不少於十五天。

(三)更新知識培訓,是指以更新、補充、拓寬相關知識為目的的國家公務員公共課程培訓,或者根據專項業務工作和崗位輪換的需要,對國家公務員進行的業務知識培訓,每年不少於七天。第十條初次培訓由各級人事行政部門負責統壹組織;市人事行政部門負責組織處級國家公務員在職培訓,縣(市)、區人事行政部門負責組織處級國家公務員在職培訓。

初次培訓和在職培訓應當采用上級人事行政部門指定的培訓教材。第十壹條各級人事行政部門負責組織本級國家公務員的培訓,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公共知識課程采用上級人事行政部門指定的培訓教材,包括:政治理論、公共法律法規政策、市場經濟知識、科學技術知識、行政管理知識和國家公務員行為規範。第十二條市政府專業部門負責組織本系統國家公務員專業課程培訓。

專業知識課程采用上級業務部門指定的培訓教材,包括:本系統工作所需的專業知識、專業技能、專業法律知識。第十三條市人事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公務員培訓的需要,建立布局合理、相互配合、培訓功能強大的國家公務員培訓教學機構網絡。

國家公務員培訓應當充分利用現有的社會教學場所和設施,不得重復建設教學場所。

經市人事行政部門認定並獲得《石家莊市國家公務員培訓教學機構證書》的教學機構,可以承擔國家公務員培訓任務。第十四條教學機構應當根據主管部門下達的年度國家公務員培訓計劃的要求,制定具體的培訓實施計劃,並報下達計劃的主管部門備案。培訓實施方案的內容應包括:培訓周期、時間和參加人數、培訓科目的課時安排、培訓方式、師資、教材設備準備、培訓場地和培訓預算。

教學機構不得擅自增設收費項目和提高收費標準。第十五條教學機構享有下列權利:

(壹)按照管理體制自主管理;

(二)按照市人事行政部門下達的國家公務員培訓計劃組織教學活動;

(三)管理參訓人員的學習;

(四)按有關規定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