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協助黨組做好全市法院黨風、黨紀、廉政建設工作;
2、監督檢查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工作紀律的執行情況;
3、負責追究法官違法審判的責任;
4.受理對全市人民法院系統幹警違法違紀行為的投訴舉報;
5、查處和監督查處全市人民法院系統幹警違紀違法案件;
6.受理紀檢監察對象的投訴;
7、開展明察暗訪和執法檢查;
8.檢查和指導基層法院的工作。
基層法院管轄的主要職責如下:
1.依法審判基層法院管轄的第壹審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
2.依法審理上級人民法院裁定再審的案件,受理對本院判決、裁定的各類上訴和再審,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進行再審;
3.依法行使司法執行權和司法裁判權;
4、對法律、法規、規章草案提出意見,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
5.負責我院思想教育、表彰獎勵、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管理法官、執行員、書記員、司法警察和司法行政人員;
6、領導本院的督導工作;
7、有關資金和材料設備的管理;
8.在業務工作中宣傳法制,教育公民忠於社會主義祖國,自覺遵守憲法、法律和社會公德;
9.承擔其他應由本院承擔的工作。
基層人民法院由院長、副院長和法官組成,下設刑事法院、民事法院和經濟法院,設有壹名院長和壹名副院長。基層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地區、人口和案件設立若幹人民法庭。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 *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民事案件,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