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教育部對老師做微信生意有明確的指示,就是堅決杜絕老師做微信生意,讓家長來監督。任何人發現有老師做微信生意,都可以隨時舉報,教育部會嚴肅處理。教育部是經過實際教訓和慎重考慮後才做出這樣的決定,因為微信業務中有些老師把孩子當自己的學生。
在群裏發東西,為了討好老師,讓老師多照顧自己的孩子,家長會搶著買老師推薦的東西,形成壹種很不好的風氣,有的老師會強迫家長買東西。如果家長不買賬,孩子在學校會被老師冷落。
其次,做微信業務的老師,用了壹些微信業務的經驗,孩子的教學質量無法保證,學習成績也上不去。這不是學校和教育部希望看到的。教育部對老師直接做孩子教育的微信業務有明確規定。
擴展數據:
晉江市教育局下發《關於從事微信業務等營利性活動的教職工自查自糾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從事微信業務等營利性活動的教職工及時糾正整改,未整改的將被查處。
有群眾舉報晉江教育系統少數教職工無視法律和紀律約束,從事“微信生意”等營利性活動,造成不良影響。《通知》要求各單位召開全體職工大會,進行宣傳動員,按照有關規定調查職工從事“微信業務”等營利性活動的情況,開展自查自糾。
同時,對違規工作人員逐壹進行教育談話,做好政策解讀和宣傳,要求涉事對象及時糾正整改。對存在問題且自身未整改的教職工,該局和晉江市紀委將派人到教育局紀檢組調查處理。
該局相關負責人表示,禁止公職人員從事或參與營利性活動,教職工從事“微信業務”等營利性活動將嚴重影響正常的教育教學工作。
甚至對學生家長造成不良影響,損害教師形象。據介紹,“微信業務”也是壹種業務,屬於經營活動。公職人員以“微信業務”開網店,可能會導致尋租等問題。同時,《中國* * *制作方紀律處分條例》規定有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等六種行為。
視情節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留黨察看、開除黨籍等處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八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兼職取酬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者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處分。
晉江市教育局將不定期對學校的組織領導、宣傳教育、自查自糾、制度建設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同時,隨時接受舉報,接受廣大幹部職工的監督。對已發現有違紀違規行為的,將依紀處理;頂風違紀者將受到嚴肅處理。
記者隨後采訪了壹些家長和市民。大多數家長和市民表示支持這項新措施。“老師真的做不了‘微信生意’,所以沒心思教學生。”“有道理。老師要專心教書育人。”
泉州政府網-晉江教育局下發通知:教師不得“微信經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