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二十條國家實行職業教育制度和繼續教育制度。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行業組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采取措施,發展和保障公民接受職業學校教育或者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國家鼓勵發展多種形式的繼續教育,使公民在政治、經濟、文化、科學、技術和業務等方面接受適當形式的教育,促進不同類型學習成果的相互認可和銜接,促進全民終身學習。
第二十壹條國家實行國家教育考試制度。國家教育考試的種類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由國家批準實施教育考試的機構承擔。